公证遗嘱处分祖业 被判部分无效


日前,玉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权纠纷案件 。奶奶立公证遗嘱,将祖先的财产全部交给孙子,儿媳和孙女要求再次分割财产 。法院最终判决遗书部分无效 。
王某和郑某是夫妻关系,生下独子李一 。李一和前任李某生了一个孩子李小一,生了一个女儿李小二 。李一与李某离婚后,又与张某完婚生孕的女儿李小三 。王某和郑某一起买了两栋房子和商店A、B 。王某于1993年11月去世,但未立遗嘱 。李一于2003年10月去世,也没有立遗嘱 。2005年12月4日,奶奶郑某立遗书,将与王某一起购买的两栋房子和两家店全部交给孙子李晓毅,并于同日对遗书公正 。2006年5月,郑某去世,李小一随后将上述财产全部转移到自己的户下 。孙女李小二、李小三、儿媳张觉得奶奶郑的公证遗嘱已经处罚了李一应继承的资产,于是起诉法院裁定遗书部分无效 。
【公证遗嘱处分祖业 被判部分无效】法院认为,现在李小一改为李氏祖产 。因为王某于1993年去世,没有遗书,李毅也没有明确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力,所以李氏祖产应该由郑某和李毅继承 。2005年,郑立遗书的具体以上财产全部由李晓义一人继承 。遗书虽然由公证处公正,但已经处罚到李毅应该继承的资产,所以这部分遗书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