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平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般来说,只要债务人转让权利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道德和被告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公证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给予公平 。然而,法律考虑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买卖秩序和让与方和买方的权益,对债权转让提出了一些禁止或约束性的要求,特别是在处理债权转让协议公平时 。
首先,在审理被告人申请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事项时,必须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认证程序,从以下几个方面仔细核对被告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
一是检查对方的法律主体 。通常是检查对方是否有行为能力,让对方是否有权转让债权 。如果让与人无权处分,但债权转让,即使买受人善意取得债务,也不会产生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委托的,还应当检查其代理资格和权限是否有效 。
二是检查转让人转让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 。通常是检查转让人提供的债权的依据,如原合同、传真或电子邮件是否真实合法,转让的债务是否有效 。
【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公证债权转让协议注意事项】三是检查双方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是否完全自行,是否存在欺诈或胁迫现象 。
四是检查转让方与买受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实际确立 。
五是检查申请人就债权转让达成的协议,在内容和审批程序上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包括核实债权转让协议内容是否恶意串通危害中国集团或第三人权益,或者以合法方式覆盖违法目的,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核实债权转让协议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如《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或者借款人转让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许可、备案等手续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办理 。
二是检查转让人转让的债务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承诺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 。如《合同法》第七十九条明确了几种不能变更的债务,公证员在申请债权转让公平时应特别注意这些要求 。
一是根据协议特点不能变更的权力 。
这是指根据协议权利的特点,只在某一被告之间生效 。如果转让给第三方,协议的内容将失去联系和同一性,因此不能改变该协议的权利 。这种情况一般包括:以选定债务人为核心的权利,如演员的表演活动;根据个人信任关系造成的债务,因聘用、委托、租赁等协议造成的债务;协议内容包括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的责任和不当债务,如协议中禁止的竞业协议;权利债务是指附加于主权的权力 。这种权利是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的,随主债权的解决而消除的 。例如,主债权的担保权不能单独与主债权分离 。
二是根据被告约定不得转让的债务 。
承诺严禁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不违反社会道德和法律禁止的规定,即产生法律效力 。严禁让与的协议属于民法意义自治,应当使用民法意义表示的规定,但这一承诺应当在债权转让前口头或者书面作出,否则不影响协议权利转让的效力 。自然,这种禁止让与的协议可以是指债务不能让与某人或某些人,也可以是特殊的,即承诺权利不能让与其他所有人 。但被告也可以承诺在协议的全部期限内不允许债务,也可以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债务 。
第三,根据其他法律要求,不得转让或者限制转让的债务 。
这是指《合同法》要求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 。如《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抵押担保债务明确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抵押权不得转让,但被告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允许的除外” 。即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要求 。
总之,在申请债权转让协议公平的过程中,必须认真核实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的法律主体、内容和方法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认证程序办理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防止公平的风险,充分利用公平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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