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问题 什么是主动投案自首,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1什么是主动自首?
根据国家刑法 , 犯罪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 是自首 。被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和被监禁的罪犯 , 如实供述司法部门不确定的其他罪行的 , 应当自首 。
犯罪分子自动投案是自首的前提 。没有这个前提 , 即使不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和归案前积极直接地向司法部门说明自己的犯罪事实 , 等待处理 。自动投案包括三个基本概况:
(1)犯罪行为和犯罪人未被发现的 , 自动投案;
(2)在犯罪行为被发现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3)在发现犯罪行为和犯罪分子 , 司法部门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自动投案 。
在实践中 , 以下情况应视为投案:嫌疑人向单位、城市基层党建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患病、因伤或者为减轻犯罪后果 , 委托他人先委托投案;先用信件和手机投案;司法部门没有发现犯罪 , 只是因为可疑经有关机构或者司法部门讯问教育 , 积极交代犯罪;犯罪后逃跑 , 在追捕、逮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核实 , 已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路上被公安机关逮捕 。犯罪嫌疑人不是出于积极性 , 而是在亲友的劝诫和陪同下投案;或者在公安部门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 , 或者亲友积极报警后 , 将犯罪嫌疑人带到犯罪嫌疑人的现象 , 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不是出于积极性 , 而是在亲友的劝诫和陪同下投案;或者在公安部门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 , 或者亲友积极报警后 , 将犯罪嫌疑人带到犯罪嫌疑人身上的现象 , 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但是 , 如果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逃跑 , 则不能视为自首 。
二、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根据单位犯罪的特点 , 企业集体意志、直接负责单位管理人员或单位具体负责人的信念代表企业信念 , 其行为也代表企业行为的行为 。因此 , 单位组确定或者直接负责的单位管理人员和企业具体负责人确定自首的 , 由直接负责的单位管理人员和企业具体负责人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企业罪刑的 , 评定企业自首 。目前 ,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于2002年7月8日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意见第二十一条认定企业走私犯罪案件自首强调 , 申请企业走私犯罪案件 , 确定单位组织自首或者企业直接负责管理人员自首的 , 应当评定企业自首 。企业自首后 , 其他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实解释关键犯罪行为的 , 可视为自首 , 不解释关键犯罪行为或者逃避法律责任的 , 不得自首 。该法律规定对企业走私犯罪案件中的企业自首具有重要意义 。小编认为 , 在目前没有关于一般单位犯罪自首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 企业自首的实际评价可以参考这一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