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敲诈勒索而参与分赃也构成犯罪


【案件】:
受害人A、B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打架至B继父C异常死亡,A、B我不想泄露这件事 。那天晚上,我秘密地把继父C的尸体埋在房子外面的地下,假装C丢了 。之后,房子卖给亲戚朋友D.
2005年6月11日,行为人E和妹妹D的儿子F在A和B卖给D家的墙帮D家挖厕所时,发现地下埋了一根骨头,E建议封锁消息,再次埋葬遗骨,然后电话通知B和F挖厕所挖出遗骨 。
B听到这个消息,E立即告知了这件事的保密承诺,第二天在D家见面讨论如何处理 。第二天,E和E和第二天 。B在D家见面,最后讨论A、B夫妻出口60万元E、F.
2005年6月13日B 、A电话告之E已准备60万,承诺在一家酒店见面交费 。
E 然后约F去酒店见面,B、A在酒店的一包厢里,带上600分两袋,各装30万元,把装钱的两大袋交给E和F.在宴会谈话中,F明白了之前和之前 E挖厕所挖出来的骨头是B继父C,多年前,他被一把斧子打死,埋在房子的外地 。现在,他被埋在房子的外地 。B、A夫妻俩要出60万封口费E、F.A我们还讨论了第二天一起消灭C遗骨 。E、F与A、B离开餐厅分手后,各取走一袋封口费30万元 。
F 供认一袋里有30捆,每捆上面有一百元人民币,下面有纸,总共3000元 。
E 逐渐承认口袋里有30万,然后翻供观点和观点 F内容相同 。
2005年6月14日 , E与A见面后,将隐秘挖出的C遗骨带到长岭沟偏远山区,A用石头摧毁遗骨灭迹 。
案发后,E、F各自被公安机关逮捕 。
【矛盾】:
第一种建议是,F主观过错并不显眼 。在E约他去酒店之前,E约他去酒店 。B、A不清楚是否参与了勒索行为 。在酒店的过程中,F没有语言参与E 。A、B勒索,尽管离开酒店和A、BF分手后也拿走了一袋钱,但口袋里有3000元 。F应以目前的证据不能认定为勒索罪 。
第二种建议是,E、F当他们挖厕所时,他们发现了骨头 。虽然E建议埋葬骨头后与B独立联系,讨论封口费,但当E约定时,F一起去酒店见受害人A、B会面用餐环节,F现场听A、B、E交谈了解了不久前的E和不久前的EF一起挖厕所发现遗骨是B继父C多年前被A用斧子打死后隐秘埋在地下,假称C丢失,现A、B不想外界了解C遗骨被发现,出60万封口费堵E和F嘴 。由于,F主观上,我知道E需要E和EF两人以勒索受害人的名义A、Brmb60万人没有当场表示质疑,足以反映当时F心理也追求E的犯罪目的 。由于,F主观上,我知道E需要E和EF两人以勒索受害人的名义A、Brmb60万人没有当场表示质疑,足以反映当时F心理也追求E的犯罪目的 。与此同时, F这种主观犯罪意图,F同犯E及其受害人A、B现场心理非常清晰 。因此,F分别离开酒店和EA、B夫妻给一袋封口费时,F勒索罪早已形成 。
【分析】:
作者允许第二种建议,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勒索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辽高法(2000)61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工作的规定》〈勒索勒索犯罪案件金额标准的要求〉《通知》,金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以2万元为起点 。
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产的每个人、保管人应用威胁协会或者威胁的方式,勒索公私财产的行为 。
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条件为:(1)侵权人为一般犯罪主体 。(2)侵权人必须通过威胁协会或威胁勒索财产,威胁或威胁各种方式,如即将实施暴力;起诉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声誉威胁这些 。它的方式可以口头、清晰、暗示,在取得他人财产的时候,不仅可以驱使对方当场取出,还可以在时限内取出 。总之,是对公私财产每个人和保管人的精神强制,造成恐惧和恐惧,不能拿出财产 。(三)侵权人应当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效果 。
此案行为人E、F发现遗骨以告知受害人违法犯罪活动和损害声誉为威胁,促进受害人A、B心理恐惧,拿出60万的封口费,勒索数额巨大,符合刑法规定的勒索罪构成要件 。勒索罪共犯应当追究责任 F刑事处罚 。
此外,如果按此案 F对犯罪数额的供认,还需要对F追究勒索罪的刑事处罚 。F取得3000元封口费,这一金额也超过了判罪最少2000元的规范 。此外,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同一金额进行评估 。因为受害人A、B支付给行为人E、F封口费之隔日,E如期隐秘带C遗骨帮助AC遗骨消毁 。E、F若未按协商内容取得60万, E不能帮助A在第二天消灭C遗骨 。
总的来说,F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符合刑法规定的勒索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犯罪论罪 。
【明知他人敲诈勒索而参与分赃也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