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 离婚诉讼案件中缺席判决的适用


目前 , 在审判实践中 , 离婚诉状不当可用 , 缺席判决 。如果一方确实失踪 , 可以使用缺席判决程序;或者在审判中 , 被告传唤传票 , 无正当理由不出庭 , 即缺席判决 。由于离婚诉讼与一般案件不同 , 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 还涉及牢固的家庭婚姻、强烈的社会性、不当可用的缺席判决 , 很可能导致当事人诉权被夺走 , 侵犯人身和财产权益 , 导致被告人不满、信访和上访 , 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 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这一现象必须引起重视 , 并尽快予以纠正 。
离婚诉讼属于消除夫妻身份关系的案件 , 有其特殊性 。根据身份关系不能代理的标准 , 离婚诉状只能由婚姻被告自己(无民事行为人) 。因此 , 法律明确规定了离婚诉讼是否可以使用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诉讼有诉讼代理人的 , 除不能表达信仰外 , 仍应当出庭;因突发事件不能出庭的 , 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大人民法院有关可用可用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法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一百五十一条要求:夫妻一方失踪 , 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只要求离婚 , 不申请失踪人员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 人民法院应当审理失踪人员的诉讼文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要求:无民事行为人离婚诉状 ,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出庭 。法定代理人不能出庭的 , 人民法院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 , 依照规定作出判决 。除上述情况外 , 其他离婚诉讼一般不能缺席判决 。
在实践中 , 我们不排除一些被告主观上是故意的 , 试图使用缺席的判决程序来实现他们离婚的目的 。例如 , 一些被告通常利用对方出去工作或愤怒地离开母亲的家 , 并以对方失踪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 。确实有少数离婚诉讼被告 , 或因为担心 , 或害怕羞耻 , 或因为不同意离婚者因为不同意离婚 , 传票传唤后不出庭参与起诉 。对此 , 审判人员不能盲目使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作出轻率判决 , 而应当认真核实案件是否符合可用的缺席判决程序 。
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程序应掌握以下两点:一是以对方失踪为由起诉离婚案件的关键是查明一方是否确实失踪 , 因为查明事实是明确离婚诉讼缺席判决的关键 。原告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明被告失踪的证据 , 由于无法质证 , 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审判人员应当根据本案的特殊性和职权进行证据调查 。除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 , 还应当调查失踪方的近亲属 。一方既不失踪 , 他们将与近亲保持联系 。如果其近亲属也不知道降落 , 那么整合原告给出的证据 , 然后决定是否评估被告失踪 。二是尽量确保失踪方多渠道获取通知其参与诉讼的信息 。第八十八条可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 , 应当同时选择两种送达方式 , 并在失踪方直系血亲居住地张贴公告 。这是避免被告选择欺诈手段 , 欺骗法院缺席判决程序的最有效方法 。第三 , 对于传票传唤被告不上庭的案件 , 法官要更加慎重 , 认真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 , 争取让被告出庭参与起诉 。被告决定不出庭参加诉讼的 , 应当先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建议记录在笔录中 , 或者采取当地协商案发地开庭等措施 , 处理被告拒绝出庭参加诉讼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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