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择业军人创业税收优惠,自主择业军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军人创业税收优惠,自主择业军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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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官兵在自主创业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以帮助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快速完成从军事工作向经济社会领域的过渡?
享受针对性创业服务类似于大学生创业和农民工创业 。今后,转业干部还可以享受定向创业服务 。据介绍,从今年开始,转业干部将纳入创业培训覆盖范围 。创业培训将被列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个性化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 。通过提供创业培训和创业基地培训,可以有效提高军队转业干部的创业能力 。
相关培训机构免费承担转业干部创业培训,可享受一定的财政补贴 。其中,兴办企业培训,每期补贴1000元;创业基地培训,每期补贴800元 。
最高可贷款200万元,转业干部创业,资金不足怎么办?“如果个人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可以申请5万元左右的小额担保贷款;如果是合伙经营或者组织创业,可以申请50万左右的贷款 。如果贷款符合微利项目,将由政府全额补贴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转业干部创办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新招聘人员持有《复员证》和《转业证》或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只要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就可以申请最高2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不应超过2年 。
这些企业除了享受优惠贷款外,如果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人社部门将根据企业为员工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提供补贴 。同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享受一年社保补贴 。该政策实施期限至2014年底;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农村零转移农民家庭成员就业的,还可奖励每人一次性就业1000元 。
010到1010,军队转业干部创业不用担心场地问题 。今后各类创业园区将向他们开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专门建设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园区 。入园创业的转业干部3年内按规定免缴登记、证照、管理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用 。
除了相关费用,他们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有关规定,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此外,新设立的转业干部就业企业占企业总数的60%,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
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为提升军转干部创业服务水平,各级创业指导机构必须为军转干部创业服务开通‘绿色通道’,为其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创业培训等‘一站式’服务 。“该负责人表示,在创业过程中,项目选址在Cye.com.cn非常重要,指导机构要为其所在地开发推荐一批适合转业干部的创业项目 。他们自主策划的创业项目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提供创业方案设计、风险评估等指导和服务 。
据悉,转业干部创办企业后,将提供岗前培训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
二、对为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到达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承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 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注销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 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
  • 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
  •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
【自主择业军人创业税收优惠,自主择业军人注册公司优惠政策】四、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 。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
本《通知》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
本《通知》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
本《通知》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顿条件,并与安顿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
五、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
六、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假如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详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