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司股权分配方案,创业股权结构设计方案

潘玉海是功夫的创始人 。他为功夫建立了一套所谓的产品标准 。后来,他介绍了自己的姐夫蔡大彪 。最初的股权结构是潘玉海持股50%,蔡大彪和他的妻子(即潘玉海的姐姐)各持股25% 。后来蔡大彪离婚时,妻子放弃了25%的股份,所以潘玉海和蔡大彪各持有50%的股份 。起初,蔡大彪把潘玉海踢出了核心管理层 。随后,潘玉海反过来曝光了蔡大彪挪用公款的行为 。几经周折,蔡大彪锒铛入狱,潘玉海独揽大权 。看似胜负已定,实则双方皆输,真正的功夫发展放缓,融资不畅,上市受挫,估值缩水,好局输了 。有人说蔡攀夫妇离婚是关键,但我认为关键不在于家庭矛盾,而在于所有制结构不合理,被称为历史上最差的所有制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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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被外界看好的黄金搭档罗振宇和申银,最终因为股权分配问题分手 。罗振宇在品牌和运营上花了很多心思罗吉的思维,但是罗振宇只占公司不到18%的股份,而申银却占了82%以上的股份,这对创始合伙人来说是非常不合理的 。
我先把这两个案例抛出来,就是想告诉,对于创始团队,一个好的股权分配是有多重要!
股权架构这么重要,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一个科学合理的股权架构能给企业带来哪些好处?
明确合伙人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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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创业没有错,因为我们一起创业的时候,一定要有共同的价值观,共同的利益,但最终要实现自己的实际利益 。这种实际利益反映在公司的股权和股份比例中 。股权比例是合伙人在公司项目中角色和价值的体现 。
有助于创业公司的稳定
也许我们创业的时候都是同学,兄弟,朋友,女朋友 。如果觉得什么股票没有可比性,那就先做事,把事情做好 。这种做法必然会引起问题 。当每个人都善良的时候,没有固定的规则 。一旦出现分歧,就更不可能达成一致 。
影响对公司的控制
中国企业,尤其是成立的时候,一定要有一个领头的兄弟,一个领头的人,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比如真正的功夫,蔡大彪对公司有一段时间的控制,潘玉海对公司有一段时间的控制 。一个稳定的公司不可能有那么多控制权,只有一个老板 。
便利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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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投资者跟你谈投资,会关注你的产品,你的想法,你的感受
怀,也会关注你的股权架构合不合理,如果是一个比较差的股权架构,投资人肯定不会投资 。
是进入资本市场的必要条件
每个创业者都有一个IPO的目标,希望自己的创业项目将来有一天能去主板或者海外敲钟,除了老干妈的老板,资本市场必然要求企业股权清晰、合理 。
重要性
我们认为,创业企业的基础,一是合伙人,二是股权 。归根到底,是合伙人股权 。它基本奠定了一家创业企业的基因;
不可逆性
创业企业的产品出点问题,可以通过快速迭代解决 。技术或运营出点问题,影响的是公司短期发展 。但是,如果合伙人股权出问题呢?经常是不可逆的“车毁人亡” 。开局稀里糊涂,难治;
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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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创业者一人包打天下,不需要考虑合伙人股权问题 。但是,我们已经进入了合伙创业的新时代,合伙创业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成功企业的标配 。但是,对于合伙人股权这个新课题,中国很多创业老手和新手都缺乏基本的认知
讲了这么多关于股权结构设计重要性的问题,那么下面谈一谈怎样能设计出一个科学合理的股权结构 。
如何确保大股东控制权
什么是大股东?什么是控制权?最简单的理解就是谁出的钱多谁就是大股东,谁就说了算也就是拥有公司的控制权 。
但我们很多初创企业老板都是缺钱的,要经过A轮、B轮甚至C轮融资,股权是在不断的稀释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保留公司的控制权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大家可以现在去思考,控制权就一定是控股吗?
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先来看看下面这些大佬们是怎么掌握公司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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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阿里巴巴我们可能没人不知道,说到他我们也自然会想到一个人那就是马云,大家一定认为马云是阿里巴巴的大股东,但是马云只持有阿里巴巴不到5%的股权,他是如何做到的呢?
通信设备制造行业老大华为公司创始人任正非持股1%,联想教父柳传志持股仅为0.28%,马化腾在腾讯公司也仅持股12% 。就连大名鼎鼎的比尔盖茨持股也仅仅只有9.48% 。
为什么他们那么少的股权都能掌控企业的命脉,原因就是他们都做了公司股权的顶层设计 。他们都将公司法活学活用 。
公司法应该说是给了股东最充分的自由意思的体现 。而股东的自由意思是通过公司章程来体现的,我们经常把公司章程比喻成公司的宪法,就是不管是公司董事长还是总经理还是财务总监他都要听这个宪法的,不能违背 。
下面我们就来谈谈呢,创始人在发起设立公司时,如何个性化的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持股比例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样
举个例子,一个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两个股东,你出800万,我出200万,正常股权比例一定是8:2,但是公司法允许这个哥俩5:5分账,只要上面这两人同意,这事谁也管不着 。因为这种约定是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也没有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
表决权可以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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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创始人在成立公司时公司章程用的都是工商局的格式文本,往往对于法律规定的但是条款都忽略了 。
以上我列举的就是一些比较常用的关于公司章程的但是条款,其他关于股权转让时剩余股东的同意权、优先购买权、股东资格的继承、股东会的召开形式、召开期限、对于董、监事、高转让本公司股权的限制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来做出约定以确保公司的控制权 。
投票权委托的模式
投票权委托”就是公司部分股东通过协议约定,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如创始股东)行使 。根据京东的招股书,在京东发行上市前,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 。刘强东持股20%左右却通过老虎基金、高瓴资本、今日资本以及腾讯等投资人的投票权委托掌控了京东上市前过半数的投票权 。
一致行动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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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就特定事项采取一致行动 。意见不一致时,某些股东跟随一致行动人投票 。比如,创始股东之间、创始股东和投资人之前就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加大创始股东的投票权权重 。一致行动协议内容通常体现为一致行动人同意在其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在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时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其中某方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以巩固该方在公司中的控制地位 。比如说最近打的比较热闹的宝万之争 。
通过有限合伙持股
有限合伙企业在中国是一种比较新的企业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俗称管理合伙人或GP)和有限合伙人(LP)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作为出资方,不参与企业管理 。所以,可以让股东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而是把股东都放在一个有限合伙里面,让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权,这样股东就间接持有公司股权 。同时,让创始人或其名下公司担任GP,控制整个有限合伙,然后通过这个有限合伙持有和控制公司的部分股权 。除创始人之外的其他股东,只能是有限合伙的LP,只享有经济收益而不参与有限合伙日常管理决策,也就不能通过有限合伙控制公司 。有人专门研究发现,绿地集团采用层叠的有限合伙安排,以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公司控制约190亿元资产的绿地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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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架构的AB股计划
以上这些都可以保证创始人的公司控制权
什么是差的股权架构?
再举西少爷这个例子,在公司刚刚走上正轨时,创始人团队分崩离析 。三个创始人分别占股40%、30%、30%,这样的股权架构有什么问题?——没有一个人占51%以上,也即没有一个人有公司的控制权 。在我看来,创业初期主要创始人持股51%都还不够,好的股权架构是有一个老大持股三分之二 。不合理的股权架构下,只要出现问题,一定是毁灭性的,一定有合伙人被踢出局 。
另一个案例就是2015年11月2日,娱乐产业垂直媒体微信平台“首席娱乐官”创始人之一邹玲发文《很遗憾,“首席娱乐官”即日起将暂停更新!》,其与另一创始人陈妍妍因股权纠纷公开决裂 。该公司创始股东有两人,大股东持股60%,二股东持股40% 。这样的创始股权结构,在双方不产生争议或冲突时,是没有太大的问题,表面上看,大股东持股比例高,很多事情大股东应该就可以拍板确定 。但是,当涉及到“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融资”等事项时,这样的股权结构很可能因两个股东意见不一致,导致无法顺利推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而当创始股东仅两人、股权结构为6:4时,只要有一人反对,就无法符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条件,这样话的,涉及上述事项的决策或决议就无法施行 。
为什么?因为不同的合伙人他对创业项目的贡献不一样,虽然你出100我出100大家出资是一样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个人的擅长点不一样,贡献度就不一样,如果出资一样,贡献度不一样,在企业早期还是OK的,项目没做成就不讨论了,项目做成了合伙人会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衡而出现
因为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果不能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独立的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创业企业一开始的财务不规范,往往经不起审计,所以这个一人有限公司不可取 。
均等里面最最差的就是5:5分账,比如真功夫,通常这样的公司会陷入僵局,公司形不成有效的决议 。因为公司法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权的股东通过 。
通常的创业公司表决权都是按出资比例分配的,这种情况下,5:5的股权是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的,那么导致的局面就是一个股东控制公司财务章证照,另外一个股东逼急了就只能申请解散公司,但是解散公司也是有条件的,就是公司两年内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困难 。最终的结局就是两败俱伤 。
对股权缺乏基本常识的,不仅仅是创业者,也包括大量非专业机构的投资人 。比如,我们看到,有投资人投70万,创始人投30万,股权一开始简单、直接、高效、粗暴地做成70:30 。但是,项目跑2年后,创始人认为,自己既出钱又出力,吭哧吭哧却干成了小股东,投资人只出钱不出力却是大股东,不公平 。想找其他合伙人进来,却发现没股权空间 。投资机构看完公司股权后,没有一家敢进 。优秀合伙人与后续机构投资人进入公司的通道都给堵上了 。
我们见过太多上市公司投资个三五百万,甚至有的孵化器投资个三五十万,都热衷于控股创业企业 。他们认为,股权占的抢的越多越好 。很多初创企业,一开始把股权当大白菜卖 。
等到公司启动融资,发现股权结构不对,想对股权架构进行调整时,发现微调早期投资人股权就是动人家价值三五百万的蛋糕,是活生生“烤”验人性 。人性,又很难经得起“烤”验,结果经常是鸡飞蛋打 。
根据统计数据,高达19.49%参与体检的创业企业由外部投资人控股 。这些企业在未来招募合伙人与外部融资时,都会经历股权之痛 。如果没有在创业早期调整股权结构,这会给后续合伙人与机构投资人进入添堵,进而限制了公司的发展 。
哪种是比较理想股权分配方案?
绝对控股:创始人持有公司67%的股权,合伙人18%(指的是联合创始人)员工期权15%
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就是绝对的老大,开具玩笑话可以为所欲为了,因为公司法规定大多数公司的决策按照出资比例投票即少数服从多数,这里边不包括公司章程有特别约定的,但是一些重大的事情是需要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及解散,67%刚好超过了三分二,所以持股67%是绝对的老大 。
这种股权模式适合合伙人拥有核心技术,自己创业思路,掏了大多钱,自己的团队自己的技术 。案例:京东刘强东
另外一种控股方式是创始人51%,合伙人32%,期权17%
的股权,就是公司大多数事都是可以拍板的,但唯独上面的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及解散,如果没有其他小股东同意决策不了 。所以这种模式可以将期权池的股权由创始人代持,释放期权时只释放分红权而不释放表决权
创始人34%,合伙人51% 期权15%
这种情况下创始人虽然不能拍板,但是有搅和权,怎么这么说呢只有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没有决定权
适合:对于创始人来说这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创始人比较缺钱,联合创始人或者投资人比较强势,所以创始人只能保留一票否决权 。
哪类人不适合直接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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