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发展现状,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

创业板发展现状,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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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条件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创业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票已经公开发行;
(二)公司总股本不低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在10%以上;
(四)公司股东不得少于200人;
(五)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
创业板上市公司要求:
1、公司基本情况要求:
(一)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 。)
(二)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作为出资的资产产权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 。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 。
(3)拟加入创业板的公司应主要从事一项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 。
【创业板发展现状,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四)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
2、公司内部财务状况要求:
(一)最近两年持续盈利,最近两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基础计算;发行前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一期期末无未弥补损失;发行后,总股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 。
(2)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应具有可持续盈利能力,(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品种结构稳定;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无风险;不存在客户对最近一年净利润的依赖 。)
(3)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不严重依赖税收优惠 。
(4)不存在重大债务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
3.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
(一)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等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职 。
(二)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股票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
(三)拟在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份清晰,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 。
4.公司内部管理要求:
(一)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资产完整,业务、人事、财务、组织独立,业务体系完整,能够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横向竞争,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的关联交易
e="font-size:15px;">(2)拟上创业板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3)拟上创业板公司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
(4)拟上创业板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
(5)拟上创业板公司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
(6)拟上创业板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
(7)拟上创业板公司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拟上创业板公司及其股东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
(8)拟上创业板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拟上创业板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
(9) 拟上创业板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