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石料投标文件范本,投标文件完整范本

资料来源:采矿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是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 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经历了从计划到市场、从行政审批到公开竞争和转让的过程 。
1986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和1994年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 , 矿产资源勘查应当登记 , 矿产资源开采应当批准 。1996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号文件延续了这一制度 , 仍然规定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必须单独申请 , 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 , 并进行登记 。
1998年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 , 探矿权、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有偿取得 。2003年 , 原国土资源部发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号文(国土资发〔2003〕197号) , 规定了招标、拍卖、挂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进一步规范了矿业权在市场上的竞争性出让行为 。2006年 , 原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号文(国土资发〔2006〕12号) , 明确了矿业权出让可以分为三种方式:申请先行、招标拍卖挂地、协议 。根据矿产种类和勘探开发风险程度 , 详细说明了各种出让方式的适用情况 。至此 , 通过市场竞争转让矿业权成为矿业权转让的主要方式 。
2019年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号文(淄资规〔2019〕7号 , 以下简称“7号文”)要求 , 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 除协议出让外 , 其他矿业权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竞争 。协议转让范围也仅限于稀土和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采矿权深处或上部的类似矿物(普通建筑用砂岩和土壤矿物除外) 。7号文件未对申请优先转让的方式作出任何说明 , 证明申请审批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已完全废止 。
综上所述 , 我国矿业权总体上经历了从单纯的行政审批到行政审批 , 再到招标、拍卖、市场竞争为辅 , 再到协议、行政审批的历史变迁 。以7号文件的颁布为标志 , 矿业权出让方式进入了全面竞争性出让的新阶段 。
(北京金诚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吴永高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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