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北京,双十一节,陈某看到某电商平台上,一箱茅台王茅祥泰53度酱香型酒才卖678.98元

电子商务|北京,双十一节,陈某看到某电商平台上,一箱茅台王茅祥泰53度酱香型酒才卖678.98元

文章图片

【电子商务|北京,双十一节,陈某看到某电商平台上,一箱茅台王茅祥泰53度酱香型酒才卖678.98元】电子商务|北京,双十一节,陈某看到某电商平台上,一箱茅台王茅祥泰53度酱香型酒才卖678.98元

“价格标错了!”北京 , 双十一节 , 陈某看到某电商平台上 , 一箱茅台王茅祥泰53度酱香型酒才卖678.98元 , 遂赶紧下单购买了100件 , 谁知 , 事后商家称价格标错 , 取消订单 。 陈某不同意 , 将商家起诉到法院 , 要求按照合同履行 , 法院这样判决 。



双十一节晚上 , 陈某正在浏览网站 , 突然看到某电商弹出来的网页 , 显示“茅台王茅祥泰53度酱香型白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祥泰375ml整箱装” , 一箱才678.98元 , 陈某赶紧下单购买了1件 。

看到交易成功后 , 陈某又接连下了三个订单 , 分别是100件、50件、1件 , 并支付货款 , 四个订单状态均显示为“正在出库” , 并提示“您的订单有所延迟 , 请耐心等待 , 详情请咨询商家客服” 。

谁知 , 过了一会儿 , 陈某收到商家发来的信息 , 表示他们价格标错了 , 678.98元是一瓶的价格 , 而非一箱的价格 , 愿意给与陈某一定补偿 , 希望陈某取消交易 , 但遭到陈某的拒绝 。

随后 , 陈某请求电商平台介入处理 , 但是平台经过调查后 , 认可了商家的观点 , 表示商家确实标错了价格 。 因此 , 商家强行取消了交易 , 将陈某的货款退还到陈某的账户 。

陈某不服 , 起诉到法院 , 要求商家按照合同履行 , 理由为:

第一、他下单时间是在“双十一”促销期间 , 不排除商家在此期间进行重大优惠活动的情况 , 很多商家在“双十一”期间进行促销活动、赔本销售吸引客户 。 商家作为具有丰富的网上销售经验的商家 , 商品价格应当经过严格审查后才在网页上标注 , 因此他认为该公司标注的价格是正确的;

第二、他向电商支付了货款 , 商家表示货物正在出库 , 表示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 既然如此 , 商家就应按照合同交付货物 , 强行取消订单是严重不诚信行为;第三、商家作为经营者 , 应当知道经营风险 , 价格标注是内部管理造成的 , 应当由该公司自行承担责任;他作为善意消费者 , 并无任何过失或过错 , 不应当对此负责 。 商家则坚称他们虽然将价格单位“瓶”错标为“整箱” , 但结合页面展示的相关信息 , 如店铺活动主页面、主图、规格外仍可以判断出应以瓶装为单位 , 理由为:第一、陈某提交的页面显示标注的是“祥泰375ml*6整装箱” , 而其下单的订单配图酒盒旁边只显示1瓶 , 这很明显可以表明699元是1瓶酒的价格;第二、虽然涉案订单成交详情显示是整装箱 , 但根据商品配图1瓶及商品毛重1.09kg足以证明涉案商品的真实价格为699元/瓶 , 而非699元/箱;第四、涉案白酒同期历史成交价亦为699元/瓶 , 陈某对此也是应当时知情的 , 否则不会一次性购买152箱 , 其作为普通消费者 , 一次性购买这么多不合常理;

第五、根据平台规则 , 如果商品价格公示出现错误 , 双方都有权取消订单 。 他们公司发现成交单位标错之后 , 及时与陈某进行了沟通 , 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 , 依据平台规则取消订单返还货款 , 符合规定 。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第一、《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 , 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 , 合同成立 。 本案中 , 涉案店铺对涉案商品进行了详细介绍及图片展示 , 消费者在提交订单及付款过程中可以直观了解到涉案商品的信息 , 即使价格标示错误 , 不影响涉案商品信息展示构成要约 。 故陈某于涉案店铺提交订单成功 , 其与电商之间成立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 。 第二、关于商家主张价格标错是否成立 。 一方面 , 结合到涉案商品的商品介绍详情、图片展示及市场价格;另一方面 , 结合陈某作为消费者 , 一次性购买这么多涉案白酒 , 可以认定为价格标错;第三、电商平台协议第3.4条约定 , 本网站无法避免您提交的订单信息中的商品出现缺货、价格标示错误等情况;如您下单所购买的商品出现以上情况 , 您有权取消订单 , 销售商亦有权自行取消订单 , 若您已经付款 , 则为您办理退款 。 本案中的情况即为价格标示错误 , 电商有权根据上述协议取消订单 , 消费者不应乘经营者价格标注错误而恶意大量下单以牟取不当利益 , 故陈某无权要求商家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 第四、《民法典》第七条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 秉持诚实 , 恪守承诺 。 本案中 , 涉案商品价格标示出现错误 , 虽不影响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 , 但由于陈某并未支付合理或相当的对价 , 如果履行合同 , 陈某实际获得了不当得利 , 商家也面临不相当的损失 , 利益显然失衡 。 故陈某电商交付152箱375ml的贵州茅台王茅祥泰酱香型白酒的诉讼请求有悖于诚信原则 , 不予支持 。 综上 ,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 陈某不服 , 提起上诉 , 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 亲爱的读者朋友 , 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