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补贴5年内 南京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

一、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成就奖:
1.青年大学生持《创业证》职称首次创业,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 。
2.创业主体成立于2012年1月1日后,工商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均在我市原十城区范围内(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和氧吧、劳务派遣企业等国家限制类行业除外) 。
3、正常营业纳税6个月以上,驾车2人以上上班,同一人、同一创业实体只享受一次 。
二、南京市青年大学生促进就业奖励办法:
1.创业实体是由持有《创业证书》的青年大学生首次创办,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民办非企业负责人或个体工商户业主,于2012年1月1日后在我市原十城区工商登记注册并实际经营的创业实体(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劳务派遣企业等国家限制类行业除外) 。
2.创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本市登记的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一年社会保险费 。
三、企业担保贷款:
1、法定劳动年龄、诚实信用、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劳动技能的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在我市注册成立创业实体,担任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自主创业的青年大学生;
3.其他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群体;
【大学生创业补贴5年内 南京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4.青年大学生缴费申请人为普通高校学生、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回国留学的海外青年学生;
5.绿色通道贷款申请人应为在绿色通道授权单位辖区内创业的青年大学生 。
四、外地高校毕业生来南京面试补贴:
1.南京市非全日制高校(含境外高校)失业毕业生(含高级工、港澳台毕业生)来我市就业面试 。
2.面试单位是在南京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五、青年大学生创业补贴:
1.申请人:40周岁以下的学生,毕业五年内的mainlandChina高校毕业生,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台、港、澳、海外高校毕业生,创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除了自己的单位外,没有在其他任何单位工作过 。
2.工商登记条件:2018年1月1日后,您将首次在南京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同一人、同一创业主体只享受一次 。
6.为未能创业的人提供社会保险补贴;
1.自我市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未能开业的;
2.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的;
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七、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
1、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海外留学)毕业生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港澳台毕业生),全日制职业院校毕业生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
2.毕业后2年内将在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或在南京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企业职工缴纳养老保险 。
3.宁没有自己的房子(或父母唯一的房子),租房子住 。
nt-size:15px;">以上条件需同时具备 。
在宁部、省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新就业大学生符合条件的,可比照我市高校毕业生住房补贴政策提出申请 。
八、青年大学生创业场地扶持:
1、40周岁以下,普通高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的大陆地区高校毕业生和本科及以上认证学历的台港澳地区或海外地区高校毕业生,在宁创办的企业实体 。
2、符合条件的青年大学生初创企业,入驻政府举办或认定创业载体的;在创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利用自有房产创业的 。
九、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申请:
见习工作分为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就业见习期限3个月,创业见习期限6个月 。
1、就业见习对象:离毕业时间不足3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及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本市户籍高校学生和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且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
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学生和毕业生优先安排见习 。
2、创业见习对象: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及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学生和毕业生(含港澳台大学生和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且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且领取《南京青年大学生创业证》和在本市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许可证等初次创业的人员 。
十、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审核发放:
1、见习生活费补贴 。按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比例支付学员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 。
2、见习跟踪服务补贴 。按实际完成的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给予见习基地或见习服务机构跟踪服务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
3、见习带教补贴 。按实际见习人数和见习时间,给予见习单位(基地)带教补贴,标准为150元/人/月 。
4、留用(孵化)奖励 。对满意度80%以上,留用率达到50%-80%,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1000元/人的留用奖励;留用率超过80%的,按超出人数给予就业见习单位(基地)2000元/人的留用奖励 。学员见习期满后创办企业持续经营并连续纳税六个月以上的,给予创业见习基地5000元/人的创业孵化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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