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案件查处,地类认定有章可循
【林地属于未利用地吗 荒地是未利用地吗】辽宁省森林公安局林区治安管理支队
2018年机构改革组建自然资源部,将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为自然资源部门统管,林业主管部门不再承担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 。当前,在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未出台前,查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非法占用林地案等执法实践中,在地类认定依据上存在争议和困惑 。有的认为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地类确定依据;有的认为应当以林地利用现状数据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地类确定依据;有的人为应当以“地类实际现状”为依据 。在国家土地一张图未出台前,就如何准确认定地类性质探讨如下 。1.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地类认定的根本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利用控制、保护土地资源、协调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开头,标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 年)》是其编制的重要依据 。可见,土地类型的认定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国土部门的职责范围 。土地现状数据库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通过严格的认定程序和调查规范形成的,并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具有较强的权威性 。因此,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是土地类型识别的根本依据 。一般来说,土地类型(包括林地)的认定应以国家土地类型认定为准 。
2.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和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是地类认定的具体依据
当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确定土地类型为林地时,应以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作为确定林地性质、森林类型、资源状况和树种组成的具体依据 。
3. 土地利用变动情况是地类认定的辅助依据
当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不一致时,无法根据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识别土地类型 。要进一步结合土地利用变化年度调查数据,根据土地利用变化情况,对土地利用审批情况进行详细的回顾性调查,确定土地类型性质 。即追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年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和历史土地类型性质,结合土地类型变更审批确定土地类型性质 。如果某一年两类数据中土地类型性质一致,跟踪土地类型变更审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当该地块在某一历史年度的土地类型为林地,然后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调整为建设用地时,森林资源调查数据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土地类型应为林地 。如果办理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国土部门依法调整为建设用地,则应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和土地类型作为建设用地 。
4.土地的历史及其实际现状是地类认定的补充依据
为避免机械执法,有效解决错划、漏划等问题,应进一步将实际土地利用情况和群众历史土地利用调查走访情况作为土地类型认定的补充依据 。比如在土地利用规划中,某一土地类型是林地,其历史和实际现状是一个村庄的位置;或者某块土地用于建设,其历史和实际现状为山林,应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进行
础上,结合实际现状和群众调查情况,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地类性质 。
5.地类性质的具体认定程序规范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17号)中对地类的认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摘录如下 。
9.2.2 违法用地占用地类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 。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 。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可以提请地籍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
9.2.3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认定
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界址坐标)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套合比对、对照,将项目名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对照 。
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套合比对,违法用地位于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纸质图件(或者数据库矢量图件)进行对照,违法用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交通廊道内、独立工矿用地区域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进行对照,用地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应当判定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作出了重大调整,违法用地的规划土地用途发生重大变更的,可以按照从轻原则判定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可以提请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
小结:地类认定证据是查处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性证据,证据的准确性直接决定案件查办的准确性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杜绝简单以某一项指标简单机械确定地类性质的情况发生,要综合相关地类认定资料依据的基础上,深入现场,认真勘查定界,广泛走访调查,结合实际,综合相关证据资料,统筹分析,科学、准确、合理的确定地类性质,切实提高案件查办的准确性 。
来源:辽宁黑猫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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