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环境|侵犯著作权罪-行政法视角下云计算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 二 )



(一)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著作权许可制度变革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政策措施正在完善之中。通过积极推进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全国统一、开放的著作权登记、备案平台,建设版权转让、许可、质押、交易平台,实现版权的市场价值。统一的行政审批体制,可以消除我国因地域行政区划而产生的对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影响,减少区域差异,精简审批流程,实现高效便捷的版权保护。行政机关通过完善执业信用评价、发布预选指导名录等方式,深入推进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审批制度改革。此外,还要探索推行“形式审查制”,对著作权的集中许可、法定许可等方式进行合理设计,如扩大集中许可机制的范围、完善实现方式、整合权利类型、发挥公共许可制度优势等等,启用著作权许可审批综合窗口,规范“预审”行为,实施审批条件标准化。

(二)加强政府与著作权管理组织合作,形成多方监管合力

现阶段,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政府与著作权管理组织的沟通与合作,实现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督的合力。现代社会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公民与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二者的最佳状态。在国外,美国、德国、韩国等很多国家都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例如韩国的著作权信托管理组织(CTMO)进行版权集体管理,韩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始建于1964年,需要经过国家文体部的许可,现在有12个著作权信托管理组织。韩国的著作权法也对著作权信托管理组织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我国也存在很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些组织的存在,为我国著作权的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营,离不开政府和著作权管理的行政部门,集体管理组织帮助会员维权的过程中仍存在很多困难,需要政府的帮助。

【 云计算环境|侵犯著作权罪-行政法视角下云计算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三)完善行政指导制度,形成保护著作权的良好社会环境

著作权的保护,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支撑。行政指导可以发挥补充法治行政不足的功能,它是行政机关就其所掌握事物,对于特定之个人、公司法人或团体,以非强制之手段,取得相对人之同意或者协力,以达到行政目的之行为。一般来说,行政指导是基于其行政职权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而实施的符合法律规定及其精神的引导、指点、教育、劝告、建议等非强制行为。

首先,行政机关要指导和培养公民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主动拒绝侵权行为。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有非复制使用、多租户利用,用户实在化、作品传播集中化的特征,极易导致侵权现象发生,这就需行政机关利用行政指导来加强公民的自律意识和道德修养。其次,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保护著作权的技术产业的政府支持,指导产业健康发展。在云计算环境的版权法制框架下,技术措施已成为版权所有人控制作品使用的基本途径之一,通过技术手段明确合理规避权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相关联系与区别,让使用者的利益和著作权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有效保护,从而实现双赢。

最后,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制度面临着新挑战,政府要指导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的归属与利用的规则的建立。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集权历史的国家,人们具有权威崇拜的行为惯性,通过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对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规则进行有效指导,不失为一种快速建立著作权保护体系的良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利用行政权的强制性和高效性特点,快速建立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的归属和利用体系,克服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的创作模块化、协作性、作品创作的用户参与性等特点所导致的传统著作权权利体系失灵的难题。规则的建立,使得人们的行为变得有规律和合乎理性,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加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