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环境|侵犯著作权罪-行政法视角下云计算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罪-行政法视角下云计算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罪诉讼律师)

【摘要】云计算时代的到来,为人们生活带来技术革新的同时,也对人类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云计算环境下,如何进行著作权保护,是人们必须面临的课题。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要积极行政,为人们的生活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通过对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指出了云计算环境下行政机关在著作权保护方面面临的突出的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指出了一系列解决问题的方案,希望能对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云计算;著作权;行政法;保护;规制
云计算环境|侵犯著作权罪-行政法视角下云计算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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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现状

云计算是我国信息技术发展的重要领域,肩负着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任。政府通过一系列举措,对云计算的技术研发、产品推广、应用示范等方面提供大力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在云计算从概念到实际运用的发展过程中,以其强劲的发展势头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著作权作为现代社会非常重要的一项知识产权,也将面临权利保护的重大挑战。那么什么是云计算?云计算和著作权有什么关联呢?

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定义:云计算是一种按使用量付费的模式,这种模式提供可用的、便捷的、按需的网络访问,进入可配置的计算资源共享池(资源包括网络,服务器,存储,应用软件,服务),这些资源能够被快速提供,只需投入很少的管理工作,或与服务供应商进行很少的交互。

以云计算为代表的新技术为架构的新信息时代,“科技+创意”的模式会给著作权带来叠加的经济效应。互联网技术不仅是作品传播的加速器,也成了作品权益分配的新工具。云计算环境下,信息传播的效率提高,传播技术转移,信息共享的范围和幅度在扩大,对传统的版权产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数字技术使信息与有型载体相分离,而云计算又让数字技术如虎添翼,加速资源访问速度,让信息可以“漂浮在云中”,形成巨大的“资源共享池”,这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不得不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云计算的时代正在来临,它不仅重新塑造了信息产业链的样貌,而且开启了以软件和服务为主的网络竞争时代。例如,如果使用谷歌的Gmail邮箱,百度云盘或瑞星公司的“云杀毒服务”,那么实际上人们已经“漂浮在云中”了。人们利用新技术,最终目的是要获取所需内容。然而,只要是内容就有可能涉及作品,就与著作权相关,就可能会涉及著作权保护的一系列问题。最近几年,美国卡通频道、环球影视制作等对电影和电视节目拥有版权的机构状告一家提供有线电视服务的公司(Cablevision公司)侵犯其复制权和表演权的案件提醒人们,云计算派生的服务模式(如用缓冲期缓冲信息,在服务器硬盘中对信息进行复制、回放等)正对著作权保护带来极大挑战。虽然在实践领域,我国尚未正式出现与云计算相关的著作权纠纷,但相关纠纷已经初见端倪,此问题并非不需研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我们要未雨绸缪,对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顺应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求。

二、行政法视角下云计算环境中著作权的保护

随着福利国家和给付行政的发展,人们不再满足于“免于国家之干预”,行政活动被要求对国民生活状态全面和积极的考虑。国家必须以公平、均富、和谐、克服困境为新的行政理念,积极为人们的生活提供照顾,成为各种给付的主体。从最少干预最好政府的“自由法治国”到最多给付最好政府的“社会法治国时代”,行政任务除了秩序维护之外,还需要为个人生存与发展,以及为社会福祉的增进提供各种给付。在行政法被要求全面的干预社会生活的背景下,现行行政法需要积极有所作为,对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提供有效的保护。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