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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师需要考证么 风险投资师证】债券交易、股票交易、股指期货交易、国债期货交易、设立债务投资计划、设立股权投资计划.作为23万亿保险资金的主要管理人和大资金管理的重要参与者,各类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具备哪些业务能力?7月20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协会通报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能力建设和自我评估信息披露情况 。这是去年10月保险机构投资能力备案制度取消后,保险资产管理协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能力自我评估的首份报告,首次充分展示了各类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投资能力 。
通报显示,截至3月31日,共28家保险资管公司披露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121项,其中首次披露12项,半年度披露109项 。
从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的五大类六项来看,28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中有4家具备全部能力,近半数具备五大类五项能力 。同时可以看到,大部分机构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债务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在固定收益领域和长期产品创造能力方面优势明显 。
半数机构涵盖五大类能力,4家机构6项“全能”
这份报告的结果是对去年保险机构投资能力改革的跟进 。去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号文件,取消了保险机构投资能力备案制度,改为“公司自评信息披露持续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照标准对自身能力建设进行评估,并在公司官网和协会网站披露,加强了投资能力的事后监管 。
《通知》年,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也调整为七大类,其中,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应的能力分为五大类,包括: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应用管理能力、债务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股权投资计划产品管理能力 。
此后,保险机构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各自能力进行了自我评估,保险协会和保险资产管理协会开设了信息披露专栏,披露各自投资能力的自我评估信息 。保险资产管理协会公告是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披露信息的汇总发布 。
从上报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自我评估投资能力来看,28家机构中有13家具备上述五类能力,占全部机构的近一半 。也就是说,在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中,有一半已经具备了全部能力,能力和资质相差不大 。
在这13家机构中略微有所不同的是,是否具备国债期货资质 。基于实践情况,保险资管机构的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又被细化为股指期货、国债期货2项,因此保险资管机构的上述五大类能力细化为6小项 。
国债期货是保险基金去年获准参与的最新业务 。国债期货是一种重要的对冲工具 。在当前中长期下行的利率环境下,配置国债期货可以帮助保险资金增加资产存续期,降低利率风险,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2020年7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允许具有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以风险管理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据了解,国债期货业务涉及证监会、财政部、央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委,因此业务资质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
通知显示,目前仅有平安资产、太平资产、泰康资产、中国人寿资产四家机构披露了国债期货业务资格 。只有这四家公司具备全部五大类六大能力: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使用管理能力-股指期货、衍生品使用管理能力-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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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能力、股票能力、债权计划能力成“标配”,股权计划能力相对欠缺
从另一个角度看,投资管理能力不全的保险资管机构有15家,以新成立机构及中小型机构为主 。这些机构普遍具备3-4项能力,仅个别成立较短的机构具有1-2项的较少能力 。
具备4项能力的机构有8家,他们普遍具有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能力、股指期货资格、债权计划产品能力,缺失的是国债期货资格和股权计划产品能力 。这8家机构包括百年保险资产、华安财保资产、华泰资产、民生通惠资产、生命保险资产、英大保险资产、长城财富保险资产、中英益利资产 。
新设立公司能力相对较少 。最新成立的招商信诺资产仅披露1项能力,永诚保险资管、工银安盛资管也仅披露2项能力,属于投资管理能力较少的机构,而中信保诚资产尚未出现在此次通报的机构名单中 。保险资管业新设立公司从起步阶段走向稳步发展,仍需要自身能力建设的过程 。
总体上看,这些保险资管机构普遍具备的能力是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能力,这可以视作一家保险资管机构需要具备的基础能力 。
相对而言,投资管理能力不全的机构,尚未具备或尚未披露的能力较多是股权投资计划产品能力 。股权投资计划是保险资管机构设立的一类资管产品,设立的要求较高,目前行业这类产品的数量和规模量在业务总量中比重都不大 。
截至一季度末,各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信息披露情况如下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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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保监会上述《通知》,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包括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披露 。
其中,保险机构首次开展相关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开披露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及自评估情况 。首次开展相关衍生品交易的,保险机构应当至少提前15日将自评估情况报告银保监会 。
对于已具备相关投资管理能力的保险机构,《通知》要求,应当持续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投资管理能力自评估工作,确保持续满足监管要求,并应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公开披露自评估相关情况 。
若保险机构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银保监会将采取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函等监管措施责令其限期改正 。
保险业内普遍认为,投资管理能力从备案制改为自评估的这次改革,借由信息披露、持续监管等方式,将有力解决部分保险机构存在的投资管理能力“重牌照、轻建设”的问题,有利于保险投资管理能力不断提升,从而更好应对内外部风险,提升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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