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为国企产业升级盗窃财物


一、为国企产业升级盗窃财产
2009年3月3日晚 , 为了升级生产设备 , 乡镇国有化工厂厂长何某、副厂长王某带领10多名员工到某民营企业仓库盗窃钢管36根 , 价值6.3万元 。他们把所有被盗的材料都用于我们工厂的生产设备改造 。之后 , 该案被公安机关破获 。
二、侵权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对于何洪、王某某是否构成盗窃罪 , 有意见认为贺洪、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由于盗窃罪必须在客观方面秘密盗窃公私财产 , 在主观方面必须对盗窃财产有自己的影响 , 虽然何洪、王秘密盗窃他人财产 , 但不占有自己的财产 , 而是为公司生产 。因此 , 这种行为缺乏主观因素 , 不构成盗窃罪 。但属于违纪行为 , 可以对贺洪、王某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
文章认为 , 何洪、王非法盗取他人财产 , 金额大 , 客观侵犯他人财产使用权 , 虽然主观上没有直接盗窃资料作为个人财产 , 但毕竟是追求单位生产利润 , 他们也会盈利 , 因此其行为构成盗窃 。
我国刑法第 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产 , 构成盗窃罪 。它表明了盗窃罪的主观特征 , 可以是非法占有自己的 , 也可以是第三方的全部违法 。除侵权人和合法用户外 , 第三方应包括本人和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 , 何和王的行为应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而不是直接占有被盗的东西 。但由于违法行为是第三方——法 , 符合盗窃罪的主观特点 。客观上 , 何、王已经秘密窃取他人财产 , 数额较大 。因此 , 何、王的行为符合盗窃罪主客观要素 。侵权人虽然以非法盗取公私财产为基准 , 为个人盗取公私财产 , 主观作用不同 , 但可以考虑量刑 ,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不能危害行为 。
【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 为国企产业升级盗窃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