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怎么计算?


一、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机关
(一)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自然施用以主刑执行期内 。犯罪分子被判处刑期、无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到牢房接纳教育改造和强制劳改,在主刑执行期内,监狱管理机关按照刑法的规定,实施并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假如罪犯在主刑还没执行之际,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结束,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教育、警示功效 。
(二)由公安机关执行 。
被判处管制拘留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额外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
刑法规定额外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结束或是假释之日起执行额外政治权利 。刑事诉讼法要求,针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牢房在主刑执行结束或是罪犯假释时,应先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始期限在释放证或是假释证上注明连着法院的裁决书一并转送其居所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必须在其居所发布,待其执行结束时应当公布,修复其应拥有的政治权利 。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怎么计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怎么计算?】(一)判处死列(缓期二年执行)、无期的终生剥夺政治权利期限计算从判决生效时测算;
(二)判处管制额外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测算,刑法规定,管制的刑期,从管制判决生效之日测算,刑法又要求,判处管制额外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执行 。
(三)判处拘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期满和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期限期满或是自假释之日起测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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