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 。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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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直系亲属”到底咋规定的?爷爷奶奶到底算不算直系亲属?
我国法律对于“直系亲属”到底咋规定的?
爷爷奶奶到底算不算直系亲属?姥姥姥爷呢?
说起直系亲属这个概念,以前在司法层面规定的其实很模糊,甚至很尴尬 。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各执法部门、各单位内部规章对于这简单的四个字,理解不一致实施起来也各有特色,可以说是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 。
好消息是在2021年我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在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章第二节〈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对亲属关系作了系统性梳理确认 。
对于亲属关系争议的解释最为权威,我们结合历史一起了解一下 。
一、“直系亲属”的历史渊源 (一)直系亲属来源
【爷爷奶奶是否算直系亲属 法律上直系亲属指哪些人】搜索直系亲属这个词,最早标题见于1962.12.12劳动部《劳动部复邮电部关于供养直系亲属被动员回乡后的医疗补助待遇等问题》 。
答复内容之一:职工的母、妻以及符合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一章的规定范围的亲属被动员回乡以后,只要其生活来源基本上依靠职工供给,仍然可以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
我们沿着劳动保险条例继续深挖 。
(二)所谓“直系亲属”到底包括谁?
参照1953.01.2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章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五条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 。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
第四十六条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
第四十七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
第四十八条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
由此规定可见,我们常说的“直系亲属”在规定最初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爷爷奶奶)及孙子女(附条件) 。
奇怪的是,这里面竟然没有包含外祖父外祖母(姥姥姥爷)?
(三)那(外)祖父母(姥姥姥爷)和外孙子女之间能继承财产吗?
根据1955年最高法院给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孙女是否有权继承外祖父遗产问题的复函》可知:
死亡者的外孙子女与孙子女同是他的直系血亲后代亲属,他们的地位是相等的,所以外孙子女应与孙子女有同等代位继承权 。据此,胡桂琴与其妹应有权代位继承其外祖父的房屋 。
二、民法典之前法律法规对于“直系亲属”模糊矛盾之处 发现问题没有?
最早1953年有关劳动保险规定的“直系亲属”范围,和我们今天老百姓通常理解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范畴并不是吻合的?
更有趣的是,越是深入挖掘越能发现更多的差异之处 。
(一)直系亲属仅仅指代自然血亲,即父母和子女,扩展后也包括养父母和继父母 。
(二)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配偶,即配偶、父母、子女三者 。这也为大众最为理解的“直系亲属”概念,通常用于派出所户口登记 。
(三)直系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配偶,又加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即增加了(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这常见于各家公司内部请休假制度,例如父母不幸身故能请5天丧假,(外)祖父母不幸身故仅能请3天丧假 。
(四)直系亲属在直系血亲、配偶、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基础上又增加了近姻亲 。例如在1996.06.17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
由此可见,“直系亲属”简简单单的四个字,在不同时期在各个管理部门、机构、公司内部的规定都是铁路警察各管一摊 。
但从字面根本看不出直系亲属的明确内涵,老百姓搞不清楚也就在所难免了 。
三、现行法律对于“直系亲属”的规定 很抱歉通知您,民法典里根本就没有任何所谓“直系亲属”的表述!
《民法典》条款里与“直系亲属”概念最贴近的是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
属为家庭成员 。
简单来说,所谓的“直系亲属”概念已经从现行法言法语剔除了,它的地位更接近于历史名词;
在不同时期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里,有着不同的内涵 。
未来,我们会逐渐用“近亲属”这个词来代替以前的“直系亲属”,而对“直系亲属”概念的争议和讨论估计也仅限于我们80、90后及上一辈老人,以后小朋友接受的法律教育没有这种困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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