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诉苹果不配备充电器案终审开庭 “律政俏佳人”胜算几何
本文转自: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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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送充电器的苹果公司时常因此受到争议 。 此前 , 京沪两地法学生起诉苹果不随附电源适配器的案件受到广泛关注 , 两个微博热搜词条共收获6.6亿阅读量 。 7月12日上午 , 该案终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 尽管该案一审胜诉方为苹果公司 , 原告方仍然选择上诉 。 终审结果将择日宣判 。
"律政俏佳人"vs苹果
早上6点20分 , 本次终审的上诉人方同学就已经起床为上午的开庭做准备 。 她本科就读于北京化工大学 , 研究生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 。 方同学目前在北京市的一家律所实习 , 为了这次出庭甚至还请了一天假 。
她的身后还有一群人 。 去年10月 , 本科就读于北京化工大学、东华大学的五名学生组成"律政俏佳人"队一起参加"小城杯"公益之星创新诉讼大赛 , 针对苹果新产品不再送适配的充电器将苹果公司告上了法庭 , 请求苹果手机交付手机充电器 , 承担违约责任 , 并支付另行购买适配充电器的费用 。 "虽然我们读研之后分布在北京、上海、新加坡和洛杉矶 , 但还是会进行线上会议 , 来准备和讨论这次诉讼 。 "方同学说 。
"律政俏佳人"队提出 , 苹果只提供了USB-C转Lightning的数据连接线 , 在主页上却只提到"通过USB连接至电脑或电源适配器充电" , 没有区分USB-C和USB-A的区别 , 且USB-C的数据线也不能适配此前苹果沿用的USB-A接口的充电头 。
对此 ,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陈传法认为 , 在这方面苹果公司确有一定的瑕疵 , 也跟苹果公司自己宣称的绿色环保原则不太吻合 , 会造成旧有资源的浪费 。
团队还认为 , 苹果公司在官网对商品的机型、外观、存储容量等采取了可以选择的外框对消费者进行提示 , 对于价款、履行方式和售后服务等进行了加粗、换色、加图标等方式进行提示 。 而在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免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使用充电功能的"不再随附电源适配器"这一条款上 , 苹果公司却一种都没有使用 。 她们认为苹果公司这一行为 , 不仅没有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 反而是对"不再随附电源适配器"这一信息的一种弱化 。
原告一审为何败诉?
不过 ,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方败诉 。 为什么苹果能得到一审法院支持?陈传法认为 , 主要是从私法自治原则、市场经济行为和公共利益几方面考量 。
《民法典》实施前后的民法基本原则没有本质的差异 , 尤其在私法自治原则方面保持了高度一致 , 自愿原则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的要求 。 原则上只要当事人没有欺诈 , 没有影响当事人判断力的行为 , 那么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交易都应该是有效的 。 电源适配器的价值相对于苹果手机的价值是比较小的 , 苹果公司的行为并不会真正影响更多消费者的选择 , 不会对消费者购买手机产生实质性影响 。 "法院的判决建立在充分尊重自愿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的基础上 。 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我是赞成的 。 "陈传法说 。
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的作用 。 陈传法表示 , 如果没有造成特别重大的危害 , 不应该轻易地破坏市场机制本身 。 苹果公司不搭配适配器是市场行为 , 其实是变相涨价 , 消费者可以"用脚投票" 。 苹果公司采取这种销售策略 , 会面临着消费者流失的问题 , 需要做综合的考量 。 从消费者角度来讲 , 只要知道这是一种变相涨价的行为 , 还接受这样的后果 , 就没有违反自愿原则和私法自治原则 。
"蚍蜉撼树"的意义
面对一审的失利 , "律政俏佳人"队仍然坚定地决定上诉 。 方同学表示 , 消费者应该说出自己对产品的要求 , 切实地拿起法律武器 , 为自己的诉求发声 。 "选择适用中国法律条款 , 希望通过起诉苹果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 实践民法典物权编物尽其用的指导理念 。 通过起诉苹果一案 , 我们正身体力行地论证——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 权属明确 , 确保物的效用最大化 , 才能提高市场交易效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 "方同学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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