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移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 ,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 , 以及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服务 , 应当遵守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应用程序信息服务 , 是指通过应用程序向用户提供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等服务的活动 , 包括即时通讯、新闻资讯、知识问答、论坛社区、网络直播、电子商务、网络音视频、生活服务等类型 。
本规定所称应用程序分发服务 , 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服务的活动 , 包括应用商店、快应用中心、互联网小程序平台、浏览器插件平台等类型 。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用程序信息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 , 遵循公序良俗 , 履行社会责任 , 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不得利用应用程序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
第五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 , 积极配合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 , 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 , 确保网络安全 , 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
第二章 应用程序提供者
第六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 , 应当对申请注册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 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 , 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
第七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通过应用程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 , 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 禁止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
应用程序提供者提供其他互联网信息服务 , 依法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的 , 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提供服务 。
第八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对信息内容呈现结果负责 , 不得生产传播违法信息 , 自觉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
应用程序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 , 建立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审核、日常巡查、应急处置等管理措施 , 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 。
第九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捆绑下载等行为 , 通过机器或者人工刷榜、刷量、控评等方式 , 或者利用违法和不良信息诱导用户下载 。
第十条 应用程序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 应用程序提供者发现应用程序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 , 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 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