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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出现有个人告赢银行的案件了!网友们都感觉像争了一口气!在大家的眼里银行一向都是“店大欺客”的模样,个人告银行即使赢了也得掉几层皮 。
“这不是欺负老实人吗?这是我的钱,你银行凭什么划走?”
小刘从公司离职了,公司给她申请了工伤医疗补助49493元,那天小刘兴冲冲地去公司要领那笔钱,谁知道公司告诉小刘:“这笔钱让银行给划走了 。”
这可是自己的钱,跟银行有什么关系?小刘和公司与银行沟通无果,把银行直接告上了法庭,银行却说:“你公司欠了我们的钱!这钱是你们公司账上划的,那是还我们的钱 。”
小刘怒了:“我是我,公司是公司,公司欠你们的钱关我什么事?你们这是不当得利,必须还我!”
【女子获49493元工伤补助金竟被银行划走,银行:你上班的公司欠我钱】最后法院的判决惹来一波怒赞!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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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小刘是某制衣公司的老职员了,要不是因为10年前的一次交通事故落得了一个10级的伤残,小刘也不会现在就考虑辞职的 。(十级伤残意味着日常活动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部分受限)
那是10年前一次下班的途中遭遇了车祸,虽然并无生命危险,但最终伤情鉴定为10级伤残,并认定为工伤,以后工作,生活等等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10年后感觉这年纪上来了,很多工作也觉得力不从心了,于是想换一份轻松的工作,于是小刘就向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公司也帮小刘向社保局申请了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49493元,一个月后,市人社局将此款打到了公司的账户上 。
一直以来公司发放工资都是往员工的银行账户上打的,这补助金是由公司帮助申请的,人社局也就把补助金打到了公司的账上,得到这个消息后,小刘就前往公司去要补助金,但是到了公司,公司却告诉她这笔补助金拿不到了,被银行给扣去了!
这让小刘非常的不理解,这明明是给自己的补助金,银行怎么会扣掉呢?公司协助小刘向银行了解情况,银行给出的解释是:“公司欠我们的商业贷款逾期了,那是还银行的钱 。”
小刘可不干了:“这是我个人的银行,是人社局发放给我的,又不是公司的,公司欠银行的钱关我什么关系?要债找公司要呀,怎么找我要呢?”
银行辩称:“你们公司欠款是事实,我们扣款是按合同,依据相关约定执行的,划款也是从公司的账户划款,没有什么不妥 。”
银行甚至向小刘出示了与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显示,小刘所在的公司确实向银行贷款200万 。
但是小刘认为,银行与公司签订的贷款合同是事实存在的,贷款的行为想必也是事实存在的,但这与她有什么关系?这是很简单的事情嘛,社保局给自己发放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这笔钱的权利人是自己,不是公司,也就证明了这笔款项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公司只是代收而已,既然款项不是公司的,那银行随意划走那就不合情理,也更不合法理了,所以她要求银行必须把划走的49493元还回来 。
并且小刘还向银行出示了以下的三份证明来证明这笔款项的所有权是自己本人,而不是公司:
- 1.具有单位加盖公章的工作证明1份;
- 2.工伤鉴定结果1份 。
- 3.公司与人社局申请工伤补助的函件往来记录 。
但是银行却不再理会小刘的要求,这可把小刘气炸了,这是什么意思?不把个人的权利当回事是吧?“店大欺客”吗?
眼看银行不把自己当一回事,小刘一怒之下就把银行给告了,理由是:银行擅自划走自己的工伤补助金,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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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案中银行的做法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呢?我们先看看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
不当得利的法律解释: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
不当得利的两个特点:
第一,没有法律根据,是不合法规的,是侵犯了其他人的权益的,没有法律的支持 。
第二,得利人得利的结果是会造成他人的损失,损失包括名声誉受损,精神受损,财物受损,等等,换一句话说,得利人所得之利是在他们受损的基础上的,也就是得利人的利其实就是他人的利,是非法占有了他们的“物权”的行为,得利人的行为是与他们的受损是直接的因果关系 。
因此,对于“不当得利”应当如何处理,《民法典》处出了规定: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不当得利】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 。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为得利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为受损失的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债权 。
因此,如果银行划走小刘的49493元是构成了“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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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时,银行为了证明自己划走49493元不构成“不当得利”,再次出具出银行与公司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里的条款里面也注明了汇款账号,以往每次还款扣款都是通过这个账户操作的 。
以此证明,银行从公司的账户上划走款项是依据合约条款来进行的,至于公司与小刘之间的资金往来,与银行方是没有什么关系的,银行从公司账户划走款项合情合法 。
这么听起来好像是有那么一点道理,但是仔细推敲却有问题的,拿一个很简单的生活例子来说明:
张三借了李四的10000元一直没归还,老赵这天牵了一头价值10000元的牛放在张三家里,叫张三帮看一会,这时李四来把牛给牵走了,说用来抵张三的那10000元,老赵把李四给告了,理由是:那头牛又不是张三的,张三只是帮忙看一下而已!
很显然,李四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那头牛的所有权不是张三!
因此,银行的做法,与李四的做法几乎是一样的,它是在模糊概念,把“所有权”这概念给模糊了,49493元的所有权是属于小刘,而不是公司,公司只是帮忙代收而已 。
那么,小刘为了证明这49493元的“所有权”是自己所有,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小刘再次提供了以下三份证明:
- 1.具有单位加盖公章的工作证明1份;
- 2.工伤鉴定结果1份 。
- 3.公司与人社局申请工伤补助的函件往来记录 。
这三份证明,第一,证明了小刘与公司是存在劳务关系,第二,证明了小刘的工伤事实,第三,证明了人社局确实给小刘发放了工伤医疗补助
这三份证明已经很明确地证明了这49493元来龙去脉以及其当属权是归小刘所有,事情很明朗没有事实不清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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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这些证明也得到了法院的充分支持,这些证明完全可以证明小刘是这样49493元的权益人,与公司是没有任何关系的(非公司的销售收入或计划还款款项),那么银行在没有了解清楚情况之下划走了49493元,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此构成了“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归还小刘 。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刘女士的诉求,法院判决银行归还不当得利4949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9元 。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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