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家里经营水产品批发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吗
开水产店需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1.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允许其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2.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出具的登记证明 。3.食品卫生许可证,简称卫生许可证,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向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书 。纳税人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必须持有税务登记证 。但按规定不需要核发税务登记证的除外 。原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应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办公场所公开悬挂,供税务机关查验 。根据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 。延伸信息:牌照新规,三证合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开始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即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二为一,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一照一码”是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 。通过“一次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结果互认”,一个部门可以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2016年10月1日起,全国开始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合二为一 。巩固扩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成果,进一步为企业创业成长提供便利服务,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就业增长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营业执照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食品卫生许可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务登记证
【松门水产品批发市场 义务水产品市场】我要开一个水产店 卖鱼的 要办理什么证件啊 我就只知道一个营业执照
开水产店需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 。1.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允许其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2.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出具的登记证明 。3.食品卫生许可证,简称卫生许可证,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向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书 。资料:食品许可申请条件: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以下要求:1 。有与所经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加工、包装、储存场所,并保持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相适应 。2.设备或设施
1.税务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向生产、经营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时,应当出具纳税人登记证,又称税务登记证 。2.食品卫生许可根据卫生部2005年12月发布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办理卫生许可申请手续 。3.营业执照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事一定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信息:海鲜注意事项1 。海鲜不适合喝啤酒 。吃海鲜时大量喝啤酒,会产生过多的尿酸,导致痛风 。2.关节炎患者少吃海鲜,是因为海参、海鱼、海带、海藻中含有较多的尿酸 。3.海鲜不要和一些水果一起吃 。鱼虾富含蛋白质钙等营养物质 。如果和含鞣酸较多的水果一起吃,会降低蛋白质的营养价格,而且海鲜中的钙很容易和鞣酸结合,形成新的不易消化的物质 。来源:百度百科-食品卫生许可证来源:百度百科-税务登记证来源:人民网-如何吃海鲜更安全,只需注意七大禁忌来源:百度百科-营业执照
卖海鲜需要办哪些证件?
第一,跟着国家的潮流走,可以赚大钱!第二,就像之前国家推出的股票!期货!房地产等等!第三,西部大开发等 。我很高兴和你成为朋友!第四,价格大幅上涨 。近年来,食品、服装等都在上涨 。一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开创科学发展新局面 。(一)“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 。“十一五”时期是中国发展史上极不平凡的五年 。面对国内外环境的复杂变化和重大风险挑战,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紧紧抓住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实施正确有力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国家面貌发生新的历史性变化 。我们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保持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为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我们打败了汶川特战队 。
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成功举办了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胜利完成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经过五年努力奋斗,我国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明显改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显著提高,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谱写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篇章 。五年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积累的经验弥足珍贵,创造的精神财富影响深远 。(2)“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内外环境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世情、国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 。综合判断国际国内形势,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对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 。我们要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化解各种矛盾,更加奋发有为地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当今世界,和平、发展、合作仍是时代潮流,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世界经济政治格局出现新变化,科技创新孕育新突破,国际环境总体上有利于我国和平发展 。同时,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深远,世界经济增长速度减缓,全球需求结构出现明显变化,围绕市场、资源、人才、技术、标准等的竞争更加激烈,气候变化以及能源资源安全、粮食安全等全球性问题更加突出,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抬头,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更趋复杂 。我们必须坚持以更广阔的视野,冷静观察,沉着应对,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把握好在全球经济分工中的新定位,积极创造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从国内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人均国民收入稳步增加,经济结构转型加快,市场需求潜力巨大,资金供给充裕,科技和教育整体水平提升,劳动力素质改善,基础设施日益完善,体制活力显著增强,政府宏观调控和应对复杂局面能力明显提高,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健全,社会大局保持稳定,我们完全有条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再上新台阶 。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主要是,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约束强化,投资和消费关系失衡,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城乡区域发展不协调,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社会矛盾明显增多,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较多 。我们必须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发展趋势,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加快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集中力量办好自己的事情 。(3)制定“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 。制定“十二五”规划,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国内外形势新变化,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新期待,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基础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是时代的要求,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 。我国是拥有十三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仍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 。在当代中国,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本质要求,就是坚持科学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性新特征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我国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提高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坚持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要求是:——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 。构建扩大内需长效机制,促进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服务业,促进经济增长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 。统筹城乡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区域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 。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作用,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壮大创新人才队伍,推动发展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节约能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发展循环经济,推广低碳技术,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坚持把改革开放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强大动力 。坚定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改革,加快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实施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共同分享发展机遇 。(4)“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 。“十二五”规划要具有战略性、前瞻性、指导性,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重大部署紧密衔接,与到二0二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紧密衔接 。综合考虑未来发展趋势和条件,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就业持续增加,国际收支趋向基本平衡,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 。——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重大进展 。居民消费率上升,服务业比重和城镇化水平提高,城乡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增强 。经济增长的科技含量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大幅下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 。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贫困人口显著减少,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社会建设明显加强 。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全民受教育程度稳步提升,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不断提高 。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健全,人民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 。社会管理制度趋于完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改革开放不断深化 。财税金融、要素价格、垄断行业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明显进展,政府职能加快转变,政府公信力和行政效率进一步提高 。对外开放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互利共赢开放格局进一步形成 。经过全国人民共同努力奋斗,要使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抵御风险能力显著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明显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更加牢固 。二、坚持扩大内需战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战略,必须充分挖掘我国内需的巨大潜力,着力破解制约扩大内需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形成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经济增长新局面 。(5)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 。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是“十二五”时期的重要任务 。要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针对性和灵活性,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预见性,防范各类潜在风险,避免经济大的起落 。把短期调控政策和长期发展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各项政策协调配合,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6)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 。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潜力,逐步使我国国内市场总体规模位居世界前列 。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大力发展服务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创业机会 。要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着力提高城乡中低收入居民收入,增强居民消费能力 。要增加政府支出用于改善民生和社会事业比重,扩大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逐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形成良好的居民消费预期 。要加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发展新型消费业态,拓展新兴服务消费,完善鼓励消费的政策,改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积极促进消费结构升级 。要合理引导消费行为,发展节能环保型消费品,倡导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文明、节约、绿色、低碳消费模式 。(7)调整优化投资结构 。发挥投资对扩大内需的重要作用,保持投资合理增长,优化投资结构,完善投资体制机制,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有效拉动经济增长 。“十二五”前期要确保国家扩大内需的重点在建和续建项目顺利完成并发挥效益 。发挥产业政策作用,引导投资进一步向民生和社会事业、农业农村、科技创新、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等领域倾斜 。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引导投资更多投向中西部地区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用地、节能、环保、安全等准入标准,有效遏制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 。促进投资消费良性互动,把扩大投资和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最终需求 。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加强和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规范国有企业投资行为,注重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鼓励扩大民间投资,放宽市场准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 。三、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十二五”时期的一项重大任务,必须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统筹城乡发展,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和农民生活水平,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 。(8)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坚持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抗风险能力、市场竞争能力 。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加大粮食主产区投入和利益补偿 。严格保护耕地,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大规模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 。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发展现代种业,加快农业机械化 。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促进园艺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规模种养,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流通业,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 。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 。发展节水农业 。推广清洁环保生产方式,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9)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 。按照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要求,搞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以水利为重点,大幅增加投入,完善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快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搞好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完善农村小微型水利设施,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建设 。继续推进农村电网改造,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公路、沼气建设,继续改造农村危房,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和均衡发展水平,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 。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标准 。深入推进开发式扶贫,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加大扶贫投入,加快解决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贫困问题,有序开展移民扶贫,实现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10)拓宽农民增收渠道 。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和创收能力,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 。鼓励农民优化种养结构、提高效益,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健全农业补贴等支持保护制度,增加农民生产经营收入 。引导农产品加工业在产区布局,发展农村非农产业,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农民转移就业,增加工资性收入 。(11)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 。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在依法自愿有偿和加强服务基础上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 。完善城乡平等的要素交换关系,促进土地增值收益和农村存款主要用于农业农村 。按照节约用地、保障农民权益的要求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和宅基地管理机制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健全农业保险制度,改善农村金融服务 。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进集体林权和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 。认真总结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经验,积极探索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新途径 。四、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必须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根据科技进步新趋势,发挥我国产业在全球经济中的比较优势,发展结构优化、技术先进、清洁安全、附加值高、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产业体系 。(12)改造提升制造业 。制造业发展重点是优化结构,改善品种质量,增强产业配套能力,淘汰落后产能 。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调整优化原材料工业,改造提升消费品工业,促进制造业由大变强 。完善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发展重大技术装备政策,提高基础工艺、基础材料、基础元器件研发和系统集成水平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增强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品牌创建能力 。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发展拥有国际知名品牌和核心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提升小企业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促进企业组织结构优化 。(13)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科学判断未来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发展趋势,加强政策支持和规划引导,强化核心关键技术研发,突破重点领域,积极有序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加快形成先导性、支柱性产业,切实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发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引领支撑作用,实施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加强财税金融政策支持,推动高技术产业做强做大 。(14)加快发展服务业 。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重点,建立公平、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探索适合新型服务业态发展的市场管理办法,调整税费和土地、水、电等要素价格政策,营造有利于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积极发展旅游业 。拓展服务业新领域,发展新业态,培育新热点,推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 。推动特大城市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15)加强现代能源产业和综合运输体系建设 。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 。加快新能源开发,推进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加强电网建设,发展智能电网,完善油气管网,扩大油气战略储备 。按照适度超前原则,统筹各种运输方式发展,构建便捷、安全、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 。推进国家运输通道建设,基本建成国家快速铁路网和高速公路网,发展高速铁路,加强省际通道和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积极发展水运,完善港口和机场布局,改革空域管理体制 。(16)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 。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 。发展和提升软件产业 。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加强重要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地理、人口、金融、税收、统计等基础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实现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构建宽带、融合、安全的下一代国家信息基础设施 。推进物联网研发应用 。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大力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整合提升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能力 。确保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安全 。(17)发展海洋经济 。坚持陆海统筹,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提高海洋开发、控制、综合管理能力 。科学规划海洋经济发展,发展海洋油气、运输、渔业等产业,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强渔港建设,保护海岛、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 。保障海上通道安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构筑区域经济优势互补、主体功能定位清晰、国土空间高效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区域发展格局,逐步实现不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科学制定城镇化发展规划,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18)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 。坚持把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放在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优先位置,给予特殊政策支持,发挥资源优势和生态安全屏障作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发展科技教育,支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加大支持西藏、新疆和其他民族地区发展力度,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 。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发挥产业和科技基础较强的优势,完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资源枯竭地区转型发展 。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发挥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改善投资环境,壮大优势产业,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强化交通运输枢纽地位 。积极支持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发挥对全国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在更高层次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自主创新中走在全国前列 。加强和完善跨区域合作机制,消除市场壁垒,促进要素流动,引导产业有序转移 。实行地区互助政策,开展多种形式对口支援 。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扶持力度 。更好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在改革开放中先行先试的重要作用 。加快沿边地区开发开放,加强国际通道、边境城市和口岸建设,深入实施兴边富民行动 。(19)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 。按照全国经济合理布局的要求,规范开发秩序,控制开发强度,形成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对人口密集、开发强度偏高、资源环境负荷过重的部分城市化地区要优化开发 。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集聚人口和经济条件较好的城市化地区要重点开发 。对影响全局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要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化城镇化开发 。对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资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要禁止开发 。基本形成适应主体功能区要求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体系,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利益补偿机制,引导各地区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进发展 。(20)完善城市化布局和形态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以大带小的原则,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以大城市为依托,以中小城市为重点,逐步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科学规划城市群内各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缓解特大城市中心城区压力,强化中小城市产业功能,增强小城镇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推进大中小城市交通、通信、供电、供排水等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 。(21)加强城镇化管理 。要把符合落户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 。大城市要加强和改进人口管理,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根据实际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条件 。注重在制度上解决好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 。合理确定城市开发边界,提高建成区人口密度,防止特大城市面积过度扩张 。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注重以人为本、节地节能、生态环保、安全实用、突出特色、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强化规划约束力,加强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预防和治理“城市病” 。加强土地、财税、金融政策调节,加快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符合国情的住房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强化各级政府职责,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增加中低收入居民住房供给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抑制投机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六、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面对日趋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必须增强危机意识,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22)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把大幅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和对企业的激励与约束,实施重点节能工程,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抓好工业、建筑、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节能 。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增加非化石能源比重 。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加蓄积量,增强固碳能力 。加强适应气候变化特别是应对极端气候事件能力建设 。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和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制度,加强气候变化科学研究,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和应用,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积极开展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合作 。(2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以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加强规划指导、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完善法律法规,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进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 。加快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鼓励产业废物循环利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和垃圾分类回收制度,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 。开发应用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再制造、零排放和产业链接技术,推广循环经济典型模式 。(24)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 。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全面实行资源利用总量控制、供需双向调节、差别化管理 。加强能源和矿产资源地质勘查、保护、合理开发,形成能源和矿产资源战略接续区,建立重要矿产资源储备体系 。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强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管控,严格用途管制,健全节约土地标准,加强用地节地责任和考核 。高度重视水安全,建设节水型社会,健全水资源配置体系,强化水资源管理和有偿使用,鼓励海水淡化,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 。(25)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以解决饮用水不安全和空气、土壤污染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加强综合治理,明显改善环境质量 。落实减排目标责任制,强化污染物减排和治理,增加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种类,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有效控制城市大气、噪声污染,加强重金属、危险废物、土壤污染治理,强化核与辐射监管能力 。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强化执法监督,健全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环境保护科技和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建立多元环保投融资机制,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26)加强生态保护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巩固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等成果,推进荒漠化、石漠化综合治理,保护好草原和湿地 。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增强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能力,保护生物多样性 。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大江大河支流、湖泊和中小河流治理,增强城乡防洪能力 。加快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 。加大重点区域地质灾害治理力度,加强救援队伍建设,提高物资保障水平 。推行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科学安排危险区域生产和生活设施的合理避让 。想注册一个农副产品经营公司,请问各位朋友经营范围应该怎样填写呢?参考经营范围:粮食加工品生产与销售;粮油机械的生产、销售;农副产品的收购、包装、储运及销售;农产品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农产品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农副产品交易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一:市场设施租赁、场地出租、物业管理服务;农产品批发、加工、仓储及运输;物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农副产品交易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二:房地产开发经营,酒店管理,旅业开发,种养,种植,旅游产品开发及销售,文化娱乐服务(不含有奖电子游戏) 。扩展资料经营范围法律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以下要求:经营范围:1、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越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申请登记注册 。2、企业的经营范围必须进行依法登记,也就是说,企业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的为准 。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进行登记之前,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主要内容: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 。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 。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处罚规则(一)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三)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四)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行业经营范围互联网科技网络通信科技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维护,计算机辅助设备的安装及维修,电子产品的安装和销售,计算机及相关产品(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办公用品的销售,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营范围农贸市场规章制度网络转载——希望对你有帮助西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并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协调机制,保障农贸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推动、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价格、农牧、动物防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按照资源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建设管理方案 。第八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 者,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形式投资市政府令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依法举办的农贸市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条农贸市场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自主加入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依法设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第二章 规划编制和市场开办 第十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会同规划与建设、国土资源、房产、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原则上每5年修编一次,有特殊情况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规划与建设、公安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与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三)农贸市场配置应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四)农贸市场布局应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并报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三)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应的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 。需要办理建设、用地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一)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二)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落实专人受理消费者投诉,并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当设有经市法定计量 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合格计量器具)、意见箱和监督电话;(三)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含农副产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四)应当设立专门机构,配备负责维护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价格、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防疫协管员;建立市场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制,市场管理人员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并佩戴统一证件上岗;(五)督促经营者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相适应的合格计量器具;(六)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农副产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准入制度:(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 。每天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 。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或监督其销毁,做退市处理;对病、死畜禽应在动物防疫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并作无害化处理;(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或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定期送检协议,也可将检验机构引入市场进行检测,市场内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抽查检测结果应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挂钩制度 。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信誉良好的生产企业、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安全 。第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二)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每个固定铺位应当配置灭火器,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三)应当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四)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反规定乱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一)划行归市,设置规格统一、美观、醒目的经营区域标志牌及明确的市场导购图;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卖、乱搭建、乱张贴;(二)承担农贸市场责任区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场内地面应做到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清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有记录;设置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收集容器,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三)设立独立家禽经营区出入口,并与其他经营区隔开,家禽经营区内的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禽类经营区域也要相对隔开;(四)督促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实施每天清洁消毒制度,对家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无害化处理和消毒措施;(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保证车辆停放整齐;修建公用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 。第三章 市场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凡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经营 。农(牧)民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农(牧)副产品,应在指定的地点、区域进行交易,免缴市场管理费 。〖HT5H〗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安全责任:(一)应实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经营者初次与供货单位交易时,应查验其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经营者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单位索取质量合格证明,包括:畜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肉类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等应有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其他产品的合法证明文件;(二)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肉类及其制品,并在摊档明显位置张挂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外地输入的生猪肉及其产品的采购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畜禽及肉品经营者应每天对经营场所实施清洁消毒,并在市场开办者组织下实施每月清空家禽停业消毒制度;家禽经营者营业时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护品,销售应由专人负责;(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档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应有健康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二)经营活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主动向消费者出具信誉卡或市场销售专用凭证,明示经营者名称、具体经营场所或摊位号、联系电话等;(三)实行明码标价,使用的标价签或者价目牌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内容 。对物价部门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应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严禁销售下列农副产品:(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二)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四)有毒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五)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证明的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一)欺行霸市、哄抬物价、价格欺诈、强买强卖、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四)使用人为破坏等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五)以虚假广告等欺诈方式销售农副产品;(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履行对农贸市场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管理信息网络,记录农贸市场管理相关信息以及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等,供公众查询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提供相关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农贸市场实行登记注册,向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 农牧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上销售的农畜产品和水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包括对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进行检疫及药物残留检测,对蔬菜、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等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畜禽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市场开办者查验畜禽及水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市场开办者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新建、扩建、改建及重新装修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对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规划与建设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发展、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对未经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开业的市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农贸市场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依照有关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查和 验收,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的计量器具、商品质量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质量技术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适时公布相关监督抽查结果,并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未办理农贸市场登记注册手续擅自出租、出售市场摊位、店铺的,对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农贸市场开办条件的,依法予以取缔;(二)不履行划行归市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HT5H〗第三十六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畜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查验义务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及场外责任区范围内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HT5H〗第三十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HT5H〗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T5H〗第四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无故拖延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的;(二)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前合法开办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一年内予以搬迁;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二年内予以改造;逾期未搬迁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搬迁;逾期未改造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搬迁和改造期间,有关证照不予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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