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具备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要求: (一)场所与居民区、饮用水源、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 。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生产区域封闭隔离 , 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能够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健全的动物防疫体系;(六)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
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造成的环境污染 , 促进我市畜禽养殖健康发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我市实际 ,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专业养殖户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照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下列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二)一级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执行一类、二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和200米以内的陆域;(四)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 各级风景名胜区 , 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区、核心景区;(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别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下列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规划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居住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三)执行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和200米以内的陆域;(四)各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区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宜区 。第七条畜禽养殖区禁止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畜禽养殖场 。已建立的畜禽养殖场由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者搬迁 。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 , 批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 , 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 , 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养殖区实行畜禽养殖总量控制 。畜禽养殖总库存超过畜禽养殖总库存控制的 , 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相关养殖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的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的规定 。前款所称畜禽养殖总量控制 , 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在适宜畜禽养殖的地区发展畜禽养殖 , 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 , 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 。调整或者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 , 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 , 是指年存栏300头以上的养猪场、万头以上的养鸡场和百头以上的养牛场 , 以及符合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畜禽养殖场 。(2)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环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9月国家环保总局令)《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0 3:010范围(一)对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二)畜禽养殖区域范围1 。畜禽禁养区(1)所有城区(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三)执行一类、二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和200米以内的陆域;(四)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 , 各级风景名胜区 , 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区、核心景区;(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别保护的其他区域 。2.畜禽禁养区范围(1)规划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和居住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三)执行三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和200米以内的陆域;(4)各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区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3.畜禽适宜区 。畜禽禁入区和禁入区以外的区域 。三.工作目标:制定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 划定畜禽养殖禁止区、限制区和适宜区 。力争四年内分阶段、分批次实施畜禽养殖场禁养、搬迁、整合和污染综合治理 , 逐步调整全市畜禽养殖业空间布局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 加强畜禽养殖与种植有机结合 , 规范畜禽养殖环境管理 , 促进畜禽养殖健康有序发展 。四.任务和要求(1)制定
畜禽养殖发展规划2007年8月底前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区县规划》) , 并报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备案 。《区县规划》要结合实际情况 , 合理制定发展目标 , 体现“种养结合、生态养殖、以地定畜”的产业发展思路 , 突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与循环产业经济理念 , 强化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 合理调整畜禽养殖区域布局 , 实施畜禽养殖区域控制和总量控制;优化畜禽养殖方式和养殖结构 , 鼓励建设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以及引导农户畜禽散养行为;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以及污染整治项目 , 落实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促进畜禽养殖废物综合利用、促进生态养殖、生态农业的发展 。(二)划定畜禽养殖区域2007年8月底前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要求 , 完成本辖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 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畜禽养殖区域 , 要充分考虑本辖区城市建设、饮用水源保护、自然保护区等相关环境敏感区的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 , 结合各类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 本着促进区域养殖环境的改善、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久发展的原则 , 以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等畜禽禁养区污染防治为重点 , 组织规划、建设、市政、农业、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区县(自治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需明确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分布范围 , 落实到地块;针对不同的养殖区域、养殖种类、实施期限等 , 落实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整合、污染治理的分期实施计划 。(三)强化畜禽养殖区域管理1.畜禽禁养区综合整治畜禽禁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 , 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取缔或搬迁 , 并恢复土地原使用功能 。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 在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 , 且保证不扩大畜禽养殖存栏规模的情况下 , 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保留 。实施了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措施的畜禽养殖场 , 可以推迟至2010年底前取缔或搬迁 。各年度重点整治区域如下:2007年 , 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群众投诉热点区域 。2008年 , 主城九区的街道;建制镇以上城市建成区 。2009年 , 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河流、水库 。2010年 ,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 风景名胜区 , 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2.畜禽限养区、适养区综合整治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 , 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 , 完善以管网化沼液生态还田为主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程措施 , 不得设置养殖废水排放口或溢流口 , 实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 。畜禽适养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 , 必须满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要求 , 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已有的畜禽养殖场须限期完善环境保护手续 , 完成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治理 , 从严控制畜禽养殖污染排放 。在畜禽限养区内未达到畜禽养殖废渣和废水污染零排放要求的、在畜禽适养区内未达到限期治理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 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限期取缔 。各年度重点工作内容如下:2007年 , 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限期治理等;组织开展生猪存栏当量500头以上的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 。2008年 , 完成畜禽养殖场环保申报、环评审批、大中型标准化畜禽养殖场建设;继续实施环保限期治理 。2009年 , 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 。2010年 , 完成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或搬迁 。五、责任分解(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 划定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区域 , 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违禁畜禽养殖场的取缔、搬迁、整合、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农业、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依法对违禁畜禽养殖行为及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1.市农业局牵头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负责对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及布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 负责畜禽养殖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 。协助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2.市环保局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指导 , 组织清理和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环保手续 , 协调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 。3.市市政委依法对主城区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 牵头实施城市建成区内畜禽养殖场取缔、搬迁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大中型畜禽养殖场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及废物综合利用等财政鼓励、优惠政策 。5.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市农业局按照各自职责加快推进《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制定 。6.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 , 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 , 关系到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环境质量 ,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 加强领导 , 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 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头 , 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加大力度 , 广泛宣传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广泛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 , 在全社会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 , 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 。尤其要做好取缔、搬迁等对象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严格执法 , 强化监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各种畜禽养殖环境违法行为 , 重点加大对畜禽禁养区、限养区综合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要组成工作组 , 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适时进行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 。(四)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报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进展季报 。市环保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五)强化年度目标考核将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 。养殖场动物疫苗管理应注意哪些方面【养殖场人员管理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1目前强制免疫动物疫苗供应链现状1.1疫苗运输和储存脱离冷链为节约运输成本 , 疫苗供应单位常将疫苗置于冰排泡沫箱中 , 委托商业快递公司通过物流传送 。在长途运输过程中 , 易发生冰排融化 , 致箱内温度超过预定标准 , 降低疫苗效价 。此外 , 疫苗从生产厂家到养殖场户手上经过的中间环节过多也容易出现疫苗脱离冷链 , 造成疫苗质量下降 。疫苗出厂后要首先到省级畜牧兽医部门 , 再到市、县畜牧兽医部门 , 再到乡镇的兽医站 , 最后到养殖场户 , 这是一个时间比较长的过程 , 中间的环节也较多 , 如果没有专业储存疫苗的设备和专业运输车 , 很容易造成疫苗效果降低 , 一些偏远山区乡镇兽医站连一台冰箱都没有 , 疫苗长期暴露在常温环境中 , 很容易变质 。1.2企业的疫苗生产供应与养殖场户的需求脱钩我国现有的疫苗供应链中 , 下一级的畜牧部门订购疫苗时要经过上一级畜牧部门 , 层层上报 , 最后由省畜牧部门向企业订购 , 也就是说对某种疫苗的需求 , 要经过多级的供应链层次 , 才会最终到达生产企业 。疫苗需求经过多个层次的逐级反馈后易被扭曲 , 疫苗生产厂家很难及时得到养殖场户的需求信息 , 而养殖场户的需求也很难及时反馈到疫苗厂家 。1.3中间环节过多易造成保管不当疫苗从生产厂家到给畜禽注射 , 中间经历了层层环节 , 许多因素都会改变疫苗的保存环境 , 从而造成疫苗效价降低 。按规定 , 疫苗在运输、保管及使用过程中应当按要求在冷链下进行 , 但是也不排除有违规操作 , 比如防疫员缺乏责任心 , 在没有任何保护措施下 , 随意将疫苗装在塑料袋中拎过来 。可想而知 , 在这种情况下的疫苗即便是给畜禽注射也不会产生抗体 , 不会起到有效预防疾病的作用 。2人为浪费疫苗现象突出随着规模养殖比重的不断增加 , 为了避免交叉传播某些疫病 , 养殖场均配备了自己的防疫技术人员 , 多数养殖场的强制免疫是在乡镇兽医站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监督下实施的 , 但这种监督不可能是全方位的 , 场主或本场技术员或多或少存在这样的思想 , 反正这些疫苗不要自己掏钱 , 要么不注意疫苗的保管 , 要么随意加大免疫剂量 , 从而造成疫苗浪费、免疫效果不明显和免疫麻痹现象发生 。有的养殖场甚至出现这样的现象:场方把领回的强制免疫疫苗放在常温下 , 而把自己外购的非强制免疫疫苗放在冰箱里保存 , 这种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 。3疫苗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不到位厂家在疫苗售后方面做得还很不尽人意 , 不能做到疫苗销售到哪里 , 技术服务就跟踪到哪里 , 做到有效指导养殖者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疫苗 , 保证免疫效果 。以至于有的养殖场户使用了强制免疫疫苗 , 畜禽出现应激反应死亡 , 由于不能及时得到厂家的技术服务支持 , 很容易产生对该厂家疫苗的抵触情绪 。虽然通过多年强制免疫工作的开展 , 群众防疫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 , 但强制免疫副反应造成畜禽死亡就不太好办 , 这也是多年来一直困扰基层防疫工作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4解决措施4.1减少供应层次建议在原有供应模式基础上减少供应层次 , 以减少不必要的物流成本 , 降低疫苗失效的几率 。可以采取厂家直接向养殖场户供应疫苗的模式 。有的养殖户希望向农业部指定的企业自由选择购买疫苗再从兽医站开具免疫证明 , 凭免疫证明到财政局领取补贴 , 他们认为这种方式既可互相监督养殖场户 , 也不存在少报存栏量 , 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改进疫苗生产 。4.2加强疫苗供应链管理信息化由于疫苗产品的特殊性 , 同时为预防流通过程中监管失效 , 减少浪费 , 应建立疫苗购销备案制度 。疫苗从生产企业出厂后直至被养殖场户接种 , 在这些环节中伴随发生的储存、运输中、疫苗的进货来源、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等信息也都要进行详细的记录 , 并对这些记录信息妥善保存 。购销信息向所属上级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 , 建立分布式数据库 , 以便于快速有效地查询、追踪和分析 。4.3由养殖场户适当承担部分疫苗费用近年来 , 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 , 规模养殖特别是养殖小区发展迅猛 , 在畜牧业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 经济实力也日渐强大 , 同时养殖场户主动免疫的观念已经普及 。可以考虑由养殖场户适当承担一定的疫苗费用 , 这样可能更有利于减少浪费 , 有利于工作开展 , 有利于保证免疫的质量 。4.4疫苗厂家加大售后服务质量售后服务工作是一件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 每种产品的热销都离不开良好的售后服务工作 , 现在的市场环境更是把售后服务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 再好的产品如果没有很好的服务体系配合 , 也很难成大气 。所以厂家要把疫苗的售后服务做为中心工作 , 全心全意为养殖场户服务 。首先是定期对疫苗使用者进行回访 , 及时了解养殖场户的问题和需求 。其次是对疫苗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解决 , 并给养殖场户讲解相关的知识 。最好是每年做一次问卷调查 , 对疫苗产品的使用效果做出科学评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管理制度文本 设施设备清单怎么填网上搜《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 根据里面的要求内容填写 。里面有开办养殖场、屠宰场等各所要的各种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按具体要求的填写 , 当然相应的制度和设备是必须配备的 , 因为在现场审核的时候要进行详细看的 。养鸡场管理制度转载导读:养鸡场防疫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太湖鸡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 特指定本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畜禽防疫卫生条例 。二、阻断病源的传入和传播养鸡场管理制度介绍 养鸡场防疫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太湖鸡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 特指定本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畜禽防疫卫生条例 。二、阻断病源的传入和传播 1、鸡场出入口 , 设消毒池 , 池内保持有效消毒液(使用:2%烧碱) 。保证进出人员及车辆消毒工作 。2、外来人员未经负责人或兽医部门同意不得进入生产区 。3、任何其它禽及其禽产品不得带入生产区 。4、饲养员每天要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 不得在不同鸡群间串门 。5、生产区一周消毒一次 , 工作区和周围环境两周彻底消毒一次 。6、任何外来人员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入生产区 , 进入前必须更衣、消毒 , 紫外线下照射10分钟 , 穿全封闭一次行工作服在技术员的陪同下进入 。7、场内兽医人员不得对外诊疗鸡只及其他动物的疾病 。8、生产人员不得随意离开生产区 , 在生产区穿工作服和胶靴 , 工作服应保持清洁 , 定期消毒 。三、严格淘汰 1、饲养员每天观察鸡群 , 每天早晨放牧后到鸡舍角落及其它偏僻处查看 有无离群独居、精神不好的鸡 , 发现后立即淘汰 。2、经技术员同意后饲养员方可对淘汰鸡进行无害处理 , 即离饲养基地3公里以外定点深埋 。四、传染病应激措施 1、当鸡群发生疑似传染病时 , 立即采取隔离措施 , 同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尽快加以确诊 。2、当场内或附近出现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烈性传染病病例时 , 立即采取隔离封锁 , 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3、如场内发生传染病后 , 如实填报疾病报表 , 该次传染终结后 , 提出专题总结报告留档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4、决不调出或出售传染病患鸡和隔离封锁解除之前的健康鸡 。五、防疫保健 1、技术员组织制定基地防疫计划的实施 。免疫计划以技术员发的程序为准: 2、对场内职工及其家属进行兽医防疫规程宣传教育 。3、定期检查饮水卫生及饲料的加工、贮运是否符合卫生防疫要求 。4、定期检查鸡舍、用具、隔离舍和鸡场环境卫生和消毒情况 。5、技术员每天的诊疗情况有台帐记录 。详细记录兽医诊断、处方、免疫等内容 。6、保健工作遵照NY/T472-2006兽药使用准则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 。7、配合检疫部门每年两次鸡群新城疫、禽流感等检测 。8、妥善保管各种检测报告书 , 省级检测报告书保存期为三年 , 市级检测报告书保存期为两年 。9、加强医疗器械管理 , 必须先消毒后使用 。医疗器械及设备有保管员保管 , 如有缺损在一个星期内补购或维修 , 确保随时可用状态 。六、养鸡场采购员管理制度 1、采购员采购药品物品 , 必须哟地方签字 , 采购单要上交一份到公司财务办公室存档备案 。2、合理科学管理备用金 , 不能拿备用金做其他用途使用 , 更不能拿去做私人事情 。3、采购药品、物品及时入库 , 办好相关手续 。4、采购员的差旅费报销规定: (1)乘车费、业务洽谈费全额报销(皆不包括打的和马仔费); (2)餐费标准:县城及县辖区各乡镇为5元/餐(人);区、市等较发达城市10元/餐(人); (3)住宿标准:县城及县辖区各乡镇为20元/晚(人);区、市等较发达城市35元/晚(人) 。七、有机料管理制度 1、有机饲料需来自无农药全生态的农家生产的玉米、水稻、黄豆等以及有机茶园里的蚯蚓等天然虫子 。2、有机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3、有机饲料进仓应由采购人员与仓库管理员当面交接 , 并填写入库单 , 仓管员还必须清点进仓有机饲料数量及质量 。4、仓管员应保持有仓库的卫生 。库内禁止放置任何药品和有害物质 , 有机饲料必须隔墙离地分品种存放 。5、建立有有机饲料进出仓库记录 , 详细记录每天进出仓情况 。6、有机饲料调配应由技术员根据实际情况配制和投量 。7、调配间、搅拌机及用具应保持清洁 , 做到不定时的消毒 , 调配间禁止放置有害物品 。八、监督员的职责 1、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和规定 , 诚实守信 , 忠实履行职责 。2、负责养殖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有机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负责对养殖用药品、有机饲料的采购的审核以及技术员开具的处方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发药 。4、监管养殖场药物的使用 , 确保不使用禁用药 , 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5、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 。6、如实填写各项记录 , 保证各项记录符合公司和其他管理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7、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8、发现重要疫病和事项 , 及时报告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 。九、技术员的职责 1、技术员负责病虫防治、监督员负责药品发放和疫情汇报 。2、依各个季节不同病害 , 采取本场实际情况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进行防护 。3、技术员应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开出当日处方用药 , 监督员根据当日处方用药与配药一起准备药品 , 监督员应准备好药品交付当日班长 , 并按当日处方使用方法和剂量全程监督施药 。4、技术员应每日观察害虫发生及鸡的生长情况 , 对鸡病虫害应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对异常鸡和死鸡要进行镜检以确定病虫害 , 遇到无法确定的情况应当日汇报给公司 , 公司请权威部门予以确定 , 并把确定的情况及时告诉技术员 。5、如发生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时 , 应及时做好隔离措施 。6、监督员应监督技术员的病虫害发现情况 , 同时应将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报告公司及检验检疫局部门 。十、个人负责制养殖场在公司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 , 赋予一定的权力 , 承担相应的责任 , 权责统一 。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 , 赋予权力 , 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场部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制度 , 对公司负责 , 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 , 做好本质工作 , 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 , 看护好场部的鸡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 , 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 , 在一个合作团队下 , 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十一、养殖用具管理制度 为保障养殖顺利进行 , 安全生产 , 特建立如下管理制度 , 希望全体养殖人员遵守执行 。1、不准喝酒、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拉帮结派 , 一经发现 , 严肃处理 , 直至开除 。2、吸烟应远离易燃物品 , 同时不影响工作 , 不影响环境卫生 。3、服从领导指挥 , 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4、及时发现问题 , 及时汇报 , 及时解决 。对每位员工提出的好建议进行鼓励并奖励 。5、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 , 不许将死鸡、生活垃圾乱扔 , 应采取措施 , 死鸡要深埋或焚毁 , 生活垃圾要选好地址统一堆放 , 定期销毁 。6、保持水槽 , 鸡舍清洁 , 工具摆放有序 。7、养殖场物品实行个人负责制 , 注意保管、保养 , 丢失按价赔偿 。如因丢失影响生产 , 另行处罚 。畜禽养殖防疫基本要求是1、取得《畜牧业养殖用地备案通知书》 , 场区建设符合标准化养殖场基本要求 , 各功能场所、门牌悬挂标牌 , 各项制度、证照规范上墙 。2、所饲养畜禽品种为高产优质高效良种 , 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认真填写《畜禽养殖档案》 , 严格遵守饲料、兽药使用规定 , 无非法添加物使用记录 。3、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服务 , 规范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填写各项记录 。所有饲养、管理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明 。4、畜禽粪污处理得当 , 设施齐全且运转正常 , 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 投产以来无投诉污染报告 。5、防疫设施完善 , 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 , 认真佩带可识别的畜禽免疫标识 , 达到畜禽标识一畜一标 。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 两年内无重大疫情发生记录 。6、畜禽出栏提前3天到当地畜牧兽医站报检 , 具有报检记录和产地检疫证明档案 。7、经畜牧部门对畜禽种类、养殖数量、配套设施、防疫设施、饲养管理、环保设施和养殖档案等项内容验收 , 符合备案条件的发放畜禽养殖代码 , 相关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以奖代补项目申报程序:达到标准化要求并领取畜禽养殖代码的新建或改建、扩建养殖场(小区) , 到当地政府产业化办公室申请以奖代补项目 , 按全省统一时间和文本格式填表 , 经乡镇政府初审合格公示 , 然后由市畜牧局和财政局按当年省验收标准和指标择优入取 , 分别逐级上报 。一般在每年6月份确认上报、9月份省级验收、12月份由乡镇财政所发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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