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鸡养殖场规章制度
为规范农场工作秩序,节约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行科学、规范、制度化管理,明确员工的权利和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请跟随它 。个人责任农场在公司领导和管理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实行个人责任制,赋予一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1、农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权、定责 。2.农场负责人负责管理所有员工和田间部门的日常事务,对公司负责并及时汇报农场的情况 。3.各岗位员工要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安全措施和在农场的工作 。5、夜间换班时,爱护牲畜和田间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虚报或请同事帮忙填写 。7.统一分工协作,在一个协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主管的职责 。遵守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2、负责农场生产、卫生防疫、药品、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3.负责审核养殖用药物、饲料的采购及技术人员开具的处方 。只有满足要求,才能签字分发 。4.监督养殖场用药,确保禁用药物不被使用,严格遵守停药期 。5.要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公司开展日常监督抽检 。6.如实填写所有记录,确保所有记录符合公司及其他管理、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7.监管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证书 。8.发现重大疾病和事件,及时向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报告 。技术员1的职责 。技术员负责病虫害防治,主管负责药品发放和疫情报告 。2.根据不同季节的不同疾病,针对本领域的实际情况,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防护 。3.技术人员应根据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开出当天的药物 。监督员应根据当天的处方在配药的同时准备药物 。监管人员应准备药品交付日监控,并根据处方的使用方法和剂量全天监控药品的使用 。4.技术人员应每天观察病虫害的发生情况,做到病虫害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 。对异常的牲畜要用显微镜检查,以确定病虫害 。如有不确定性,公司应每日向公司报告,公司应请权威机构确定,并将确定的情况及时告知技术员 。5、如发生重要疾病和重要事项,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 。6.监督员应监督技术人员发现病虫害,并向公司和检验检疫局报告重要疾病和事项 。买方管理系统1 。购买药品和物品时,买方必须在当地签字,并将采购订单副本提交给公司财务办公室备案 。2.合理科学管理储备基金 。储备基金不能挪作他用,更不能做私人事情 。3、采购药品、物品及时入库,办好相关手续 。4.买家差旅费报销规定:(1)差旅费及商务洽谈费用全额报销(均不含出租车、信差费);(2)餐费标准:县及县以下镇5元/餐(人);各区市等较发达城市10元/餐饮(人);(3)住宿标准:县及县以下镇20元/晚(人);区、市等较发达城市35元/晚(人) 。饲料管理系统1 。饲料应该来自玉米、大米、大豆等 。由没有杀虫剂和生态的农民生产 。药物或添加剂
耕具管理制度为了保证养殖的顺利进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希望所有养殖人员遵守 。1、不喝酒、不打架、不拉帮结派,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2.吸烟应远离易燃物品,同时不影响工作和环境卫生 。3.服从领导和指挥,认真完成工作 。4.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 。鼓励和奖励每位员工提出的好建议 。5.保持农场环境清洁,不乱扔生活垃圾 。应该采取措施 。生活垃圾应堆放在一个好的地址,并定期销毁 。6.保持水槽、水槽和畜舍清洁,保持工具整齐 。7.农家物品实行个人负责制,注意保管和保养,损失从价赔偿 。损失影响生产的,另行处罚 。8、实行休假制度 。有事提前请假,以便调整安排,以不耽误生产为原则 。全体员工要团结协作,努力工作,以场为家,以场为荣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1 。生活区的垃圾应得到保护,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2.养殖用具应每天清洗一次,并保持清洁 。3.外国人任何时候都不允许进入养殖区 。4.当发现局部流行性疾病时,对养殖用具的食槽和饮水槽进行专用和消毒,有效隔离食槽和饮水槽 。5.病畜、死畜当天焚烧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包装统一放置,定期销毁 。6.购买的牲畜被隔离,以防止病原体的传入 。7.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投放疾病防疫药物 。药品管理系统1 。建立完整的药品采购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家、供应商、采购数量、采购日期 。2.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内外包装的检验和药品的标识,主要包括:产品名称、规格、主要成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3.谨慎处理药品,严格按照药品包装标识要求堆放和采取措施 。4.药品仓库为专用仓库,有专人负责 。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 。根据药物的剂量、用途和储存要求,展示药物的容器或厨师应保持清洁和干燥 。地面必须保持整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5.给药应在《药品领用记录》开药,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者、使用地点,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停药期 。6.不得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牲畜用药 。药品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要求,不购买禁用药品、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 。
。7、用药施行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内容包括:用药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处方需经过监督员签字审核,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和不明成分的药物,领药者凭用药处方领药使用 。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措施1、日常重视四周卫生,及时把死、病清除到无害化处理场所深埋,及时隔离、防护清除生活垃圾 。2、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库存放制度,制定完整进仓和领用记录,记录需用相关人员签名 。3、值班人员遵守相关守则、制度,防止外来人员投毒、投害 。4、下列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进入养殖场,汞、甲基汞、砷、无机砷、铅、镉、铜、硒、氟、组胺、甲醛、六六六、滴滴涕、麻痹性贝类毒素、腹泻性药物 。奖惩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得到一定的奖励1、对养殖场的疾病防治得力,挽救养殖场重大损失的;2、进行自主创新,节约成本,成效显著的;3、进行立体综合养殖,效益明显的;4、管理措施有力,使养殖场连续18个月没有发生事故的,等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一定的惩罚1、弄虚作假的,如考勤、采购作假的;2、经常迟到早退的(一个月累计≥3次);3、无故旷工的(一个月累计≥18小时);4、打架斗殴的,情节严重的交司法处理;5、监守自盗或与他人合伙,使公司养殖场经受损失的,严重的交司法处置;6、私自宰杀养殖场牲畜,照价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7、出现养殖场无人看管时间超过35分钟的情况的等等 。养殖场使用人用药按国家规定怎样处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建一家生羊养殖厂,请问《免疫制度》《用药制度》《检疫申报制度》《疫情报告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养殖场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獭兔在本镇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怀远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獭兔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怀远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獭兔,在屠宰前向怀远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兔,在引进之前,须向怀远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獭兔,在引进前须向怀远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服务中心报告 。2、临时性措施:(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报告电话8600985)养殖场消毒制度1、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2、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3、商品獭兔周转区:周转宿舍、磅秤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大消毒一次 。4、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5、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6、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7、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范围、兔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8、各栋兔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9、兔舍、兔群: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产仔箱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10、人员消毒:进入兔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养殖场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另做好其余计划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他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须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养殖场饲料使用管理制度1、养殖场的饲料须来自正规生产企业,养殖场建立完善的领、用料制度 。2、饲用饲料配方应通过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审核认可 。饲料品质一定要求卫生,细菌总数、大肠杆菌、沙门氏菌、重金属、特定病原菌等安全卫生指标合格 。3、饲料中不能加入激素、违禁药,不能饲喂促生长剂 。4、养殖场对所用饲料进行监测与管理,对饲料原料进行农残(六六六、DDT)和重金属(镉、铅、汞、砷)污染情况进行监测 。5、饲养场的配合饲料或预混料必须来源自于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饲料厂 。批准的饲料厂必须能证明其生产符合国家的相关批准 。6、使用配合饲料时必须向供应商索取每一种原料的说明书,同时保存好饲料添加剂的记录,这些声明和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 。7、饲料添加剂及微量元素应符合农业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8、饲料中添加的动植物源性成分应符合输入国或地区的有关规定 。9、养殖场对养殖过程中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消毒剂和兽药等,必须具有生产单位的检验和企业抽检的检验合格报告单 。10、饲料的生产、加工及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交叉感染 。11、饲料的贮存应防霉、防潮,通风良好,并没有防火、防盗、防鼠及防鸟设施 。12、饲料的发放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做好出库记录,严禁将过期、变质的饲料发放使用 。养殖场修药期制度休药期动物停止用药到屠宰上市的间隔时间 。根据某种药物在一定动物体内代谢排出时间而确定的 。在此期间动物体内的肌内、组织或产品中残留的药物就有可能超过允许限量 。在饲料、饮水中添加药物,几种药物同时使用时,“休药期”的计算,应按照其中最长停药期的药物最后一次使用时间为准 。选择使用药物时,在考虑到效果的同时,必须顾及休药期的时限 。治疗动物疫病的常用药不少,但他们的停药期各不相同:氟苯尼考(30天),强力霉素(脱氧土霉素、盐酸多西环素——、泰妙菌素、甲砜霉素(28天)、盐酸土霉素(26天),北里霉素(7天),磷酸泰乐菌素(5天),林可霉素或维吉尼亚霉素(1天) 。如果是商品肉类动物,选用时除考虑其效果、成本外,必须考虑这些药物的停药期时限和商品肉类动物屠宰上市的时间,选择在商品肉类动物屠宰上市前达到休药期要求的那些药物 。养殖场兽药用药制度1、为了规范使用兽药、器械及生物药品的采购保管、使用,减少药物流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2、兽药管理人员在新购药品、器械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兽药保管要求分类存放 。如果近期过期药品及时通知兽医技术人员,过期药品报财务注销 。3、建立用药申报制度(1)养殖场兽医技术人员报兽药主管审批取药,常规药品由兽医技术人员做计划、采购 。专项疫苗、贵重药品、特殊药械等报养殖场主要负责人安排采购,如不能采购,必须在3天内反馈给猪场技术管理人员说明情况 。(2)养殖场药械由专人负责采购,如特殊情况必须经养殖场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采购 。4、领取生物药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否则兽药主管不予领给 。5、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销毁和无害化处理 。6、兽医、防疫员对每一批新药、新疫苗,用前要做小范围试验,并对生产技术管理部书面上报试验结果,无异常方可大范围使用 。对每次防疫一定做好以下记录: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使用猪只的阶段、头数、反应情况等,出现异常及时停止使用,如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由使用者负责 。7、兽药的使用依照《规模化养猪场生产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8、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药品,严格执行允许使用药品休药期,由兽医技术人员负责落实,如造成危害,由场长和主管兽医人员负责解释并承担责任 。9、以上各项必须严格执行 。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倾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运行防疫主管部门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生猪免疫程序一、母猪的免疫程序1、口蹄疫疫苗(高效苗)产后2周注射一次,每次为2头份 。2、猪瘟疫苗:产后1周注射2头份 。3、大肠杆菌疫苗:分别在产前5周和2周时,每次注射2头份 。4、伪狂犬病疫苗:产前1个月注射2头份 。5、细小病毒疫苗或钩端—细小—猪丹毒三联苗:产后二周注射2头份 。6、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苗:每年春秋各注射一次,每次1头份 。二、商品猪的免疫程序1、超前免疫猪瘟疫苗2头份(大部分猪场可不进行),未使用超前免疫猪瘟苗者,仔猪在20-25日龄,必须防注猪瘟苗3头份 。2、仔猪断奶后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首次免疫,剂量为2ml,在首免后一个月采用相同剂量加强免疫1次 。3、3日龄补铁(注射血素之类)1ML(100~150MG) 。4、7日龄气喘病疫苗(瑞必治)1~2ML 。5、21日龄气喘病疫苗(瑞必治)复免,2ML 。6、30日龄,仔猪副伤寒疫苗1头份 。7、35日龄,伪狂犬病疫苗,1ML 。8、40日龄,链球菌疫苗2头份 。9、55日龄,猪三联苗(猪丹毒—猪瘟—猪肺炎)2头份或55日龄,注猪瘟疫苗2头份 。10、60日龄,口蹄疫浓缩苗2ML 。11、90日龄,口蹄疫浓缩苗3ML(3头份),驱虫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1、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畜禽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畜禽需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畜禽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畜禽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办理养殖场有场地要求?1、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养殖场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符合以下条件: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六、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养殖场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符合以下条件: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一、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六、 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办个养殖场养养规模100只左右需要什么证,怎么办理?1、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养殖场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需符合以下条件: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一、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区周围建有围墙;(二)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三)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四)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五)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六)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三、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二)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三)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四)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六)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四、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五、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六、种畜禽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三)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四)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五)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养殖场用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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