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watch|“百度烤肉案”, 法院酌情确定“百度”商标对侵权获利贡献率为35%( 三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变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变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含有“百度”文字的企业名称;
四、变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连续七天刊登声明 , 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核 , 逾期未刊登声明 , 将依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申请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 , 费用由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负担);
五、变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京百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270441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 共计2320441元;
六、驳回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图源网络 , 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