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擅自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案件】
【离婚后擅自将子女送他人收养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原告:乔万荣 。
被告:王倩 。
第三人:王森 。
第三人:杨潮 。
1991年3月16日,由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备案的离婚调解,乔梦宇(3岁)由王倩抚养 。乔万荣每月支付30元 。1992年3月,经朋友推荐,王倩背着乔万荣,将乔梦宇送给王森、杨超夫妇收留,并与收养人签订了送(不公平) 。三个多月后,乔万荣得知此事 。1992年7月8日,他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以王倩不断将乔梦宇送给他人养育为由,规定变更关联,将乔梦宇判处自己养育 。王倩不愿意乔万荣的荣,并表示要把乔梦宇带回自己养育,但没有履行承诺 。
【审理】
经审理,海淀区法院认为,未经乔万荣允许,王倩将孩子送给他人,违反《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孩子,双方必须共同送孩子的规定,送孩子失败 。考虑到王倩不能履行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再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支持乔万荣的2年7月31日,裁定:
乔万荣与王倩结婚的男孩乔梦宇由乔万荣抚养(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王倩将孩子交给乔万荣) 。自1992年8月起,王倩每月支付50元抚养费 。
裁定后,他们没有互相起诉 。裁定得到法律认可后,乔万荣向被起诉法院申请执行 。由于乔梦宇仍住在收养人王森和杨超家,王倩、王森和杨超无法妥善处理收养关系问题,收养人拒绝将其交回乔梦宇,导致无法开展工作 。
1992年12月8日,原审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重审 。在重审过程中,乔梦宇的收养人王森和杨超被列为第三人 。
在重审中,乔万荣坚持认为改变乔梦宇是由自己抚养长大的 。王倩辩称,把乔梦宇送给别人,有利于发展;例如,乔万荣需要花费一半的压力 。王森、杨超说:乔梦宇是他的母亲王倩送给大家的 。每个人对孩子都很好 。他们已经建立了爱,不愿意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孩子的生活费将赔偿9000元 。
原审法院经重审确定,收养关系无效 。对此,王倩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森和杨超应该先把孩子交回去 。在此之前,他们应该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来抚养孩子 。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发展,乔梦宇应该由乔万荣抚养 。1993年4月8日,重审裁定:
一、撤销原一审判决;
二、王倩与王森、杨超的收养关系无效 。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王森、杨超将乔提交乔万荣;
3乔梦宇由乔万荣抚养,自1993年3月起,王倩每月压力孩子抚养费50元,直至乔梦宇独立生活;
四、王倩支付王森、杨潮子女抚养费3600元 。
王倩拒绝接受,提出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再审裁定合适,于1993年7月1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分析】
王倩与乔万荣离婚后,未经乔万荣允许,将由她抚养的已婚男孩乔梦宇送别人 。因此,乔万荣和王倩改变子女抚养案的处理结果必须与收养人有法律利益关系 。在原审中,收养人未列入第三人的,确定收养关系无效,不能得到收养人的法律认可 。因此,原判决无法实施 。
原审法院发现问题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审,收养人纳入案件第三人参与起诉 。通过审判,确定收养关系无效,并立即裁定其承担交付儿童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