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姻业务之处理有所准据 军人婚姻业务作业规定


{隶属等级类型}: 台湾
{隶属类型}:国防兵役
{公布企业}:台湾
(九三)选道字第一***号
{公告日期}:2004-10-27:
{起效日期}:
{效力}:合理
1为使士兵对婚姻业务的解决有一定的依据 , 根据士兵的婚姻规章制定本规定 。
二、本规定所指被告的阶级 , 以现阶为准 。
三、本规定所指责任企业主官(管) , 是指各企业主官(管) , 其阶级以阶级为准 。
四、军人结婚审批责任要求如下:
(一)国防部及其所在单位:
1将级军官结婚 , 由科长或参谋长审批 。
2校尉军人、士官、士兵结婚 , 由编阶少将以上的主官(管)批准 。
3国防部幕僚企业立即对其直属单位进行监督 , 其企业主官(管)在上校以下的 , 其完婚案件由监督企业少将以上主官(管)审批 。
(2)国防部陆军总司令部、海军总司令部、空军总司令部、后勤司令部、储备司令部、宪兵司令部[以下简称总司令部)及其所在单位:
1将级军官结婚 , 由各总(司令)部批准 。
2校尉军人、士官、士兵结婚 , 由编阶少将以上的主官(管)批准 。
3各总(司令)部派往其军种以外的企业工作者 , 其完婚案件由服务单位审批 , 副知原总(司令)部 。
(3)军人、士官、士兵在国防部、总(司令)部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 , 完婚案件经各机关主官(管理)批准后 , 通知国防部和总(司令)部(数据管理企业)备案 。
(四)军人、士官、士兵有功结婚 , 由国防部和各总(司令)部核办 。
(五)解决现役军人销户配偶案件的责任与完婚审批责任相同 。
5业务职掌区划如下:
(1)国防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政策法案的实施、评估和修订 。
(2)国防部参谋部人事参谋次长室:业务处理程序的修订和监督 。
(3)国防部总政冶战斗局(以下简称总政战局):
1婚姻材料验证的规定和监督的实施 。
2有功完婚人员的眷舍政策及其配置或指导购房相关事宜 。
(四)国防部军医局:士兵婚前双方体检 。
(5)各责任企业:实施婚姻政策法案 , 反映实际问题 , 提出修订政策法案和工作程序 。
(六)各承转企业:
1根据法案 , 核对已报材料 , 提出具体意见 。
2承办法案 , 反映意见 , 监督执行和控制 。
(七)各报告单位:
1婚姻案件的审批和报告 。
2实际问题的体现和政策法案修订的建议 。
六、工作要点:
(一)填写军人结婚报告表六份 , 格式及填表说明如附件一 。
(2)军人结婚报告 , 经责任企业主官(管理)批准的 , 在原报告结婚日后一切日期合理;但应当符合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条结婚形式要求的规定 。户政机关登记时 , 以结婚证书所述日期为准;未报告优先结婚或者结婚日期在结婚报告报告日期前的 , 应当经补充银行批准确认备案 。发生特殊事故的 , 应当登录兵籍表 。
(3)检查对方户籍复印件(供各企业审批 , 由责任企业存查) 。
(4)婚前 , 双方应在国军(公办)医院体检 , 并取得医生注明的体能 , 「结婚用」各一份体检表 , 随案附 。
(五)必须附以下有关文件:
1申请16岁以下20岁以下女性或者18岁以下20岁以下男性结婚的 , 应当依照民法第九百八十一条的要求 , 经法定代理人许可 , 并出具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书(格式如附件2) 。
2申请与配偶死亡或离婚的男女结婚的 , 应当检查其离婚证明(户籍记录已注明离婚日期的 , 可以免除)或者具有前配偶死亡日期记录的户籍复印件 。
3申请与外国人、华侨结婚的 , 应当检查其国家、华侨居住地的身份证原件(影印本)或者出生证明 , 或者其年龄、籍贯、配偶的证明材料 , 或者我使、领事馆或者驻外企业签证的证明 。
(六)申请有功结婚 , 除按一般结婚规定办理外 , 还必须进行以下事项:
1对责任企业公布的奖章证书、奖章执照、褒奖或人令进行检查 。
2提交8份结婚报告 。
3报告单位应修复一份有功事迹表(如配件3) 。空勤人员有功事迹为累计战况的 , 应当附战况登记册备案报告 。
7销户配偶:
(一)配偶死亡或者离婚 , 或者生死不明依规宣布离婚 , 应当在配偶登记后申请结婚 。
(2)申请注销配偶备案 , 必须附以下证件:
1配偶死亡或者离婚的 , 应当检查死亡证明或者离婚证明 。
2生死不明已超过三年的 , 应当依照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 , 依照法院宣布离婚的明确裁定 。
(3)检查附件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 完整、真实 。
(4)核实兵籍表材料 , 其配偶记述是否与已报一致 。
(五)经批准后 , 应当将兵籍抄送管理单位、国防部配合后勤司令部留守业务部(以下简称留守部)、个人信息管理企业和本人(政战人员、副知总政战局、总(司令)部政战部) 。
八、常见问题:
(一)报告单位(人事部门)应详细核对以下款项:
1婚姻被告是否符合士兵婚姻条例和民法有关规定 。
2申请人应办事项 , 是否全部进行并符合要求 , 其应附证件是否真实 。
【军人婚姻业务之处理有所准据 军人婚姻业务作业规定】3检查被告人的人事资料是否有配偶记录 , 出生日期等材料是否一致(未经责任企业批准注销登记的 , 不得结婚) 。
4被告已报告结婚日期是否在一个月后(自报告单位出具日期起计算) 。5.申请成功结婚的 , 必须批准其贡献是否为军事成就 。
6申请人已报材料审核无误后 , 应在结婚报告表左上角盖上「表内材料核符」章、已报手续不合格或者材料不足的 , 应当在转让或者按照责任审批公布前转让被告补领 。
(2)转让企业应当根据报告单位的核查要点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报告程序不一致或者材料不足的 , 应当尽快通知报告单位补发 。填写意见后 , 原表应与附件连接 。
(3)责任企业应当根据报告单位的核查要点对相关资料进行核查 。并将申请人的结婚报告提交政治和战争部门进行材料核查(如果申请人的配偶是外国人或华侨定居在海外 , 必须检查我国使领馆或外国企业签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
(四)责任企业应当自提交单位提交之日起30日内制作核验文件 。请示后30天内 , 责任企业主官(管理)未确定禁止结婚并给予通知的 , 视为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