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事实婚姻的法律解释


事实婚姻的法律解释
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发布了《有关可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依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除有配偶者与别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之外,对于其他单一的同居关系的确认消除等纠纷,法院一律不予受理 。因双方没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妇为名一同生活在一起后,会产生两种不同法律后果,即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而二者的处置结果又迥然不同,因此准确地对事实婚姻关联给予定义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重要环节
2011新婚姻法内容
2011年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1989年12月13日,施行并施行的《有关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夫妇为名同居生活案件的实施意见》中要求;若双方要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前同居的,同居时尽管结婚一些本质要件不具有,但只要起诉到法院时,彼此都已合乎完婚法定条件的则认可其事实婚姻关联 。如果双方要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之后同居的,则要求彼此必须在同居时均具有结婚法定条件,才会被认可具备事实婚姻关联 。除了上述两种情况之外,其余的双方没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妇为名同居生活的,均是同居关系 。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有关可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上对事实婚姻的定义又进行了变化 。该解释参照1994年开展的《婚姻登记条例》和以前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坚持以往司法解释中有条件地认可事实婚姻标准的情形下,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界限区划了一个时长分界线 。该解释第五条要求:“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要求办理结婚登记而夫妇为名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理应有所差异:(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之前,双方早已合乎完婚本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解决;(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发布执行之后,双方符合完婚本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之它在案件受理前补领结婚登记;未补领结婚登记的按消除同居关系解决” 。
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事实婚姻需从下列两方面来进行定义:一是结婚条件,即双方要符合完婚的本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没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方式要件;二是时间标准,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发布实施之前,就已具有了完婚的本质要件 。针对《婚姻登记条例》发布执行之后,即1994年2月1日以后,双方虽具有完婚本质要件但缺乏方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应按同居关系解决 。因为《婚姻法》解释(一)中明文规定:“解释实施后,先前最大人法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此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将之上两个条件来作为判断是否为事实婚姻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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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事实婚姻的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