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事故构成轻伤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 事 诉 状
原告:罗x斌,男,31岁,汉族,个体户 。
原告:叶x,女,25岁 汉族,个体户,是罗x斌的妻子 。
被告:刘x林,男,35岁,汉族,农民 。
请求事项:
1要求法院命令被告刘x林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x林承担 。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月31日,司机刘x林驾驶鄂鄂C***二轮摩托车从官渡镇碾平村到官渡镇,罗x斌载叶x驾驶鄂鄂驾驶C652xx第二轮摩托车从松树平行至官渡街 。当日15时30分,行驶至百里河与竹向路丁字路口与罗x斌叶x驾驶的鄂C652xx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罗x斌受伤、现场晕厥、叶x人身伤害和罗x斌驾驶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
2006年2月17日,交通事故经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竹公交事故识字2006第014交通事故认定书评定:1 。刘x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机动车优先直行车辆,是事故的重要原因,是事故的主要责任 。2、罗x斌的举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摩托车司机和乘客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帽,这是事故的主次原因,也是事故的次要责任 。
事故中,罗x斌花了3000元医疗费,误工费****XX天元、陪护费(有收入)****XX天=XXX元,差旅费XXX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住院天数=XXX元,营养费XXXX元,汽车维修费 XXX 元,总计 XXXXX 元;事故中,叶x花去医疗费用XXX元,误工费****XX天元、陪护费(有收入)****XX天=XXX元,差旅费XXX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住院天数=XXX元,营养费XXXX元,汽车维修费 XXX 元,总计 XXXXX 元 。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80%,即 XXXXX 元 。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80%,即 XXXXX 元 。事故发生后,车辆被交通管理部门拘留,被告带着妻儿逃跑,索赔不能进行 。
一般来说,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明显构成原告侵权,直接给原告造成人身损害、资产和财产损失,因此,原告维护其合法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赔偿原告损害 XXXXX 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请求法院适用原告的请求 。此致
竹山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O六年5月9日
配件:1、本诉状团本一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面 。3、原告身份证扫描件 。
【竹山县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交通事故构成轻伤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