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挂靠单位买保险出了事故车主的索赔主体


实例:挂靠单位买保险出了事故车主的理赔主体
案件
2000年2月12日,陈某驾驶的士在广东某省发生交通事故,与钟某驾驶的摩托相碰,导致钟某配备的人员负伤及其两车毁坏,经某交警队评定,陈某负主要责任,钟某负次要责任 。该的士归陈某全部,挂证在某地安定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安定企业),行驶证里的车主为安定企业 。先前,车主陈某与安定企业中间签署的《出租汽车挂靠合同
》承诺,由陈某掏钱以安定企业名义统一买保险 。1999年9月6日,安定企业以自己的为名将此车向某车险公司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自1999年9月7日起至2000年9月6日止 。该车辆保险单上确立注明,投保人(受益人)是安定企业,发生交通事故后,安定企业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已向某车险公司领取了4万元保险赔偿金 。但陈某觉得,某保险公司赔偿不科学,仍向某车险公司提出理赔1万元的请求,彼此数次协商未果,陈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法院认为,陈某既非的士登记的车主,亦非该出租车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收款方也是某出租汽车公司,陈某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是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陈某的诉请无法律根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诉请,诉讼费由陈某压力 。
剖析
此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陈某是否此案保险合同的核心?是否本案的合格诉讼当事人,或者说陈某能否当做本案的原告参与起诉?
小编认为,最先,陈某不是此案保险合同的核心 。保险合同主体可分为保险合同被告方和保险合同关系人,保险合同被告方包含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关系人包含受益人和收益人 。虽然陈某是此案保险车辆的真正所有权人,但投保单和保单上却确立注明,投保人和受益人全是某出租汽车公司,而且车辆行驶证里的车主也是某出租汽车公司,本案的保险合同主体应是某出租汽车公司和某车险公司 。即然陈某不是保险合同的核心,他和保险人中间就不存在任何实体法律关联 。
次之,陈某不是本案的合格原告 。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原告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作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变成原告或是被告 。但就某一实际案件的原告来讲,也必须与案子有直接地利益关系,即指原告诉请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产生争议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应是自已的或者依规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利,并且这种异议和受到侵害的状况是客观存在的,换句话说,原告与被告中间应存有某一实体法律关联,不然,即属于被告方不合格,不能成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因为此案里的陈某不是保险合同的合格主体,它与保险人中间不会有实体法律关联,因而,其不是本案的合格主体 。
启发
挂证是的士运营的一个重要方法,保险对租赁领域十分重要 。目前好多地方选用车主掏钱、企业统一投保的方法办理出租车保险,这就导致车主在和出租车公司签署挂靠协议时,一定要对相关保险问题进行系统承诺,既要注明在保险公司对挂靠公司进行赔偿后,企业对车主如何赔偿,及其产生纠纷怎样处理 。那样,车主才能在出险后根据合同,获得经济补偿,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挂靠单位买保险出了事故车主的索赔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