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刑法中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犯罪中止的特征以及处罚原则 。犯罪中止的一个最基本特征就是“自动性” , 即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区别的关键所在 。?
【刑法中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 , 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形式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 。前者即为所谓的消极中止 , 后者即为积极中止 。
值得注意的是 , 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 , 他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 , 而不可能发生相互转化 , 如一旦达到犯罪既遂形态就不可能再转化为犯罪未遂、中止形态(如盗窃犯把盗得的财物又主动送回原处 , 由于其犯罪已经完成即达既遂 , 不存在中止犯罪的时空条件 , 因而不属于中止) 。?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也较为特殊 , 首先明确是“应当”从宽处罚而非如同预备犯、未遂犯那样“可以”从宽处罚;其次 , 注意对中止犯的处罚也不同于预备犯、未遂犯那样比照既遂犯进行处罚;其三 , 明确对中止犯的处罚关键看是否造成损害结果 , 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 , 应当减轻处罚 , 未造成损害结果的 , 应当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