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已婚台湾人员与大陆配偶夫妻关系,由于海峡两岸多年,部分台湾人员与大陆配偶婚姻可能发生变化,部分一方或双方已婚,涉及原婚姻关系的效力,特别是婚姻问题非常独特 。对于独特历史原因引起的婚姻纠纷,应综合考虑海峡两岸人民长期分离的具体情况,考虑当前有利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现状,根据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基本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或依法处理 。根据台湾人员与大陆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彼此都没有二婚
1彼此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且均未二婚的,认定其婚姻关系存在 。
2分居后,一方或双方已办理离婚,但双方均未结婚 。应分别处理不同的情况:
(1)彼此分离后,留在大陆的一方根据大陆法律终止了与台湾的关系,但双方都没有第二次婚姻 。现修复婚姻关系的,按照再婚的有关规定解决 。应当确立,对于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无论是单方面起诉还是对方起诉,无论对方是否收到裁决,法院的裁决都是有效的,夫妻关系已经停止 。如果双方规定修复夫妻关系,原审法院可以根据申诉案件解决 。经当地核实,双方未结婚的,可以通过判决原判决宣布修复夫妻关系 。
(2)一方或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结婚
1分居后,一方或双方已办理离婚,一方或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结婚 。再婚配偶在世的,现自行修复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应当按照一夫一妻制的原则,先与二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然后按照完婚的有关规定再次办理结婚登记 。再婚配偶离婚或者死亡,现自行修复婚姻关系的,也应当再次办理结婚登记 。
2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大陆一方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夫妻同居的,原则上承认这种夫妻关系 。现在台湾一方回家,大陆一方与原配偶修复关系,提出与二婚配偶离婚,是否允许离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无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解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应当协商;如果关系确实破裂,协商无效,应允许离婚 。如果爱情没有裂开,那决定不离婚 。
3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方或者在大陆、台湾结婚的,由于特殊原因不重婚,被告不告知,人民法院不主动干涉,认定原夫妻关系和后夫妻关系合理 。其中一方提出与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离婚诉讼审理离婚 。
【原在大陆已婚的去台人员与大陆配偶的婚姻关系 去台人员与大陆配偶的婚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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