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哪些内容,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时效


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哪些内容
财产分割协议 , 是指财产共有人经协商一致 , 对其共有的财产达成分割意见的书面协议 。分割系共有人分配共有财产的行为 , 常见的财产分割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共同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分割合资(合作)或联营的财产等 。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 ,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所地等;
(二)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三)被分割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四)分割财产的原则、方式、方法、标准;
(五)各协议人分得之财产的物理现状和权利现状;
(六)分割后财产的交付和转移条件;
(七)价格补偿和债务承担问题;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事宜 , 例如办理登记和批准手续的问题 , 涉及第三人的问题等 。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时效
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 , 应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八和九条的规定 , 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 ,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 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 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 , 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 “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 , 诉讼时效为两年” 。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 , 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 , 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即诉讼时效为“一年”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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