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赵和小红婚前开公司,结婚前开的公司离婚怎么分割


有的夫妻在婚前已经开办公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一直在增值 。如果双方感情确实破裂,需要离婚的,对于结婚前开的公司离婚怎么分割呢?今天,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
2007年7月,小赵和小红大学毕业后,创办了一家广告公司 。小赵以现金出资,小红用父母给自己的房子出资,双方各占50%的股份 。2007年11月,领取了公司营业执照 。2008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 。2009年5月,购买了现在的住房,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 。去年10月,小红怀孕以后,就不再上班,公司业务完全交给小赵打理,自己在家安心养胎 。但今年8月小红生下女儿后,重男轻女的婆婆对小红很不满,婆媳的关系变得日趋紧张,小两口经常因此吵架,感情变得越来越淡薄 。今年11月,身心俱疲的小赵打算离婚 。在协商的过程中,小红要求取回当年公司注册时自己出资的房子,小赵不同意 。关于刚出生不久的女儿,双方都要求要由自己来抚养,对其他财产分割没有什么异议 。因两人无法达成一致,小赵就打算起诉离婚 。
(一)关于小红主张要回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屋,因为该房屋已经转化为公司资产,转化为小红的50%的股权,因此不能要回该房屋 。但小红在两人公司中的50%股权,小红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转让,以实现自己的权益;
(二)关于广告公司的收益,分为两个部分 。2007年11月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到2008年12月两人登记前这段时间公司的收益,小红可以以股东的身份进行主张;2008年12月以后至双方离婚这段时间公司的收益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小红可以在离婚时主张予以分割 。
【小赵和小红婚前开公司,结婚前开的公司离婚怎么分割】(三)关于婚后购买的房屋 。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
(四)、关于婚生女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本案中女儿的抚养权应由小红抚养较为适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