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师办理涉外继承权公证 怎样申办涉外继承公证的手续


1.对外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财产这三个继承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之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宜 。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人继承在中华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是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财产,动产可用被继承人居住地法律,房产可用房产所在地法律 。”不难看出,对外继承的现象较为复杂,一般因被继承人的国藉、财产的类型、居住地和财产所在地不同必须可用不同国家的法律 。因而,当事人就要针对不同的状况,申办不同的公证事宜 。
2.按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相关规定,以下状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申请继承定居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继承定居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房产;
(3)当事人申请继承生活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地区的不动产 。
3.以下状况公证处则不出示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完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世证明书,这种证明书寄往境外,再按照被继承人居住地法律或被继承人房产所在地法律要求继承财产:
(1)当事人必须继承中国人或外国人在海外的不动产;
(2)当事人必须继承定居在海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当事人必须继承定居在海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
4.申办对外继承公证,全部继承平均需向同一公证机关提交申请,假如有些当事人在境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委托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本地或该国的公证机关与我驻外使领馆公证、验证当事人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舍弃继承权的,需向公证机关给予合格的“舍弃继承权声明书” 。
5.已当事人申办对外继承权公证时,理应填好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
(1)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如工作牌、身份证件、户口簿等 。假如当事人是未成年,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委托申请,一样,监护人应提交个人的身份证件及与当事人关联的证明 。委托他人委托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 。在海外死亡的须提供通过公证、认证死亡证或其它依据;在中国死亡的,应提交相关医院开具的身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死前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开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在没有之上证实的情形下,应提交尸体火化票据;针对早年身亡不能提供证据的,可根据逝者墓碑照片、逝者讣告以及其它足以证明身亡的证据,同时须由多个的知情者做证;假如被继承人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法院有关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 。
(3)被继承人财产的产权证明 。如房屋产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商业票据和数额等有关材料 。
(4)被继承人死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书正本 。遗嘱人在海外立的遗书,应经我驻外使领馆验证 。
(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联的证明 。比如:提交结婚证书或收养关系证书,证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感情或者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还可以给予被继承人死前所属单位人事部门依据档案记述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尤其应标明继承人对逝者死前是否尽过抚养、养育、抚养的义务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
(6)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需提供继承人在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实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实 。有关法律法规:《继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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