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一、证人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证人一定要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在起诉角色上,掌握案件的人(如法官、检查官、公安部门、鉴定人等)理应优先执行证人责任 。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检察院和公安部门理应确保证人以及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以及近亲属开展威协、污辱、施暴或是打击报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足刑事处分的,依规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
2依据刑事诉讼法要求:但凡了解案件状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是幼小,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述的人,不能作证人 。可是,尽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是幼小,如果能明辨是非并能将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状况精确表现出来,如瞎子叙述所听见的状况,聋、哑人叙述所看到的情况等,依规也可作为证人 。针对证人能否明辨是非、能否正确表述,必要时能够进行核查或是评定 。
二、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要成为诉讼中的证人,适格的条件有四个:
1了解部分或全部案件状况 。了解案件是指证人立即凭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视觉器官认知案件的人,这儿的认知是直接感知,而非听闻,听说等间接认知 。
2能正确表述信念 。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是幼小,不能正确表述信念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证人是就他们所知道的案件状况向法院进行相关阐述的人,因而,这就需要证人具有一定的口头表达能力,便于真正、清楚地表述所感知的案件事实 。
3能正确对待作证的法律后果 。
4诉讼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 。
只需同时具有这四条,无论国藉、人种,性别,学历有何不同,都可变成民事案件里的证人,可是,在民事案件案件的审理中担任法官、陪审员、鉴定人、法警、翻译员、侓师,不能同时列入此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便会造成角色冲突,不益于公正原则的完成,也不利于诉讼程序的维护,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地利害冲突,也无法作为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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