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


人刑事犯罪是各种各样的,各种用以惩治罪犯的罪名都是各种各样的,有些犯罪名我们都没有听过,但这对于我们又是必要的要去掌握的一部分 。那样,什么是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呢?给您整理了了关于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相关情况 。
一、什么是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承担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规定或是收到其他人的检举,但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开展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举动 。
1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体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承担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规定或是收到其他人的检举,且不开展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举动 。侵权人承担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职责,并收到“解救规定”或“检举” 。这是执行解救责任的前提 。应具有不进行解救的举动,即侵权人收到解救规定或是检举后,不履行解救职责 。所说不进行解救,是指收到解救规定或是检举后,不采取任何解救对策,或是推诱、推迟解救工作 。这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 。如不向主管承担解救的部门汇报情况;不制订解救方案、方案;不分配布局解救行为等 。务必是由于不解救而造成严重后果 。虽有不解救的举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所说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指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其家属受伤、身亡等后果及其造成别的犯罪案件产生,这些 。
2主体要素
本罪的核心是特殊主体,即承担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畴是很广泛的,但只有那些承担特定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变成本罪的核心 。尽管本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其假如不承担特定解救职责,便不能组成本罪 。这儿的“解救职责”,是指在职位范围内或义务范围内具备“解救”内容 。在中国,承担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员、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它承担会与公安部门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法院、检查、司法、民政乃至妇联单位等工作人员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是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承担解救职责的,不能组成本罪 。
3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有意,过错不构成本罪 。即明知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要进行解救且不开展解救 。对于因不解救而引起严重后果来讲,则可能属于过错,还可以是间接故意 。对于其动因可各种各样,有些是嫌麻烦,有些是怕报仇,有些是为了奸情等,其动因怎样,则不危害本罪创立 。
什么是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简单的说就是如果你知道了儿童、妇女被拐卖被绑架消息之后但却一点行为都没有的话,我国就会对你的行为进行惩治,当然,这儿的惩治对象是国家机关的人员,例如警员什么的 。我们公民一定要报信即可 。竭诚为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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