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的量刑】关于经济犯罪死刑应逐渐撤销
8月23日 ,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评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议案》(下称议案) , 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围绕社会关注的醉驾入刑、欠薪治罪等热点话题 , 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清华法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光权回答了本报采访人员对议案的14个追问 。
修正案改动的幅度很大 , 为何不对整个刑法来次维修
追问1:修正案(八)议案高达46条 , 初次对刑法通则进行调整 , 改动量为前几次修正案之和 , 这般“大动干戈”何不索性对刑法来次维修?
周光权:议案虽然对通则有修改 , 但也只是局部 , 改动的部分不上通则的20% , 这类修改不是推倒重来 , 也没达到1997年那类规模性改动的水平 。
刑法通则里边包括犯罪和酷刑2个内容 。犯罪部分涉及犯罪的构成要件、共犯、犯罪没完成形状等一些很庞大内容 。但这次改动涉及犯罪部分内容并不多 , 主要是相关酷刑内容 , 像缓刑、假释等都属于酷刑的实际可用难题 , 采用修正案的方法是可以的 。
追问2:修正案(八)成功后 , 是否会再次发布刑法?由于改动内容许多 , 可用时新老条款对比下去会很麻烦 。
周光权:这确实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 。8个修正案 , 加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个确定 , 对刑法视频的改动确实很多 , 假如不进行编撰 , 司法机关可用下去很不方便 。法律探讨时 , 有些专家、学者也提出过这种情况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也会考虑这种情况 。但是有一定的工作量 , 由于要将数次改动往后的刑法和1997年刑法编撰在一起 , 保证它公信力 , 就需要有一个权威的版本 , 但这种编撰自身含有法律特性 。
追问3:新增罪行一般由两高一同研究确定 , 为何罪行的明确不在法律阶段进行?
周光权:法律上不明确罪行 , 有很多方面 , 当然这也一直是我们的法律传统 。有的国家要先要求第多少条 , 然后是罪行和条款内容 , 也有一些国家立法上不要求罪行 , 靠司法机关去处理 。中国的传统是自1979年制订刑法始就没有归纳罪行 , 现在也是对这个传统的尊重 。其实 , 刑法的实际条款总是要司法机关去运用 , 对罪行怎么概括得既精确又能让老百姓能看懂 , 司法机关会有精确的分辨 。
其次 , 司法机关颁布司法表述之后 , 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备案 , 明确罪行的过程其实也是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一同努力的结果 , 并不完全是司法行为 。如果一定要在法律阶段明确罪行 , 要经过反复斟酌、不断探讨等环节 , 法律的周期会特别长 。因而 , 现在这种明确罪行的形式也是相当适宜的 , 能够节省法律资源 , 提升法律效率 。
有些死刑能否备而不用
追问4:议案拟撤销13个罪的死刑 , 是否会减少刑法的震撼力?
周光权:这种情况可以这样来说 。第一 , 在中国 , 对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很少可用 , 有的罪名几乎未用过 , 有许多罪行判得极少 , 基本可以忽略 , 对这种犯罪撤销死刑不会给社会管理产生压力 。第二 , 这种犯罪全是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 , 自身几乎没有直接地受害人 , 即便撤销死刑 , 还能够对罪犯判处无期徒刑 , 群众对此并不是接受不了 。第三 , 死刑的威慑力是十分有限的 。例如经济犯罪 , 犯罪的人是高智商 , 他们对刑法不是一无所知 。因为现在的传媒十分发达 , 许多白领阶层都能通过网络等各种方式得知国家对某类经济犯罪的心态 。可是 , 当盈利巨大、盈利特别高的时候 , 他们就会挺而走险 , 对那样一些人 , 死刑的震慑是打折的 。
追问5:有些委员提出金融诈骗类犯罪涉案数额巨大 , 导致老百姓负债累累 , 假如撤销死刑 , 刑法的震慑就没有了 。假如备而不用 , 放到那也是一种震慑 。对此 , 您如何看?
周光权:金融类行骗是经济犯罪 , 但归根到底或是诈骗行为 。而普通诈骗数额也有上千万的 , 但最高刑期便是无期 , 没有死刑 。也有 , 金融类诈骗的受害人不好说是单纯的受害人 , 大多有牟利或是投机的心理 , 对自己可能被骗及其集资可能出现的风险 , 并不是一无所知 , 但他仍然想要去做 , 这对犯罪的产生起到了助力的功效 。一般来说 , 受害人有过错时 , 犯罪人的责任相对缓解 。
现在有些见解把数据绝对了 , 而且把这个数与贪污贿赂的数字相比 , 事实上这二者不是一回事 。贪污贿赂罪损害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 对国家政权的危害极大 , 剧情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 也许是合乎当前我国社会的现实的 。
海外如今要求或是具体可用死刑的大国占20%多一点 , 它们死刑都不太适合非暴力的犯罪、单一的财产罪或是经济犯罪 。这可能也是未来中国刑法改动方向 , 之后撤销死刑的步伐会迈得大一些 , 像经济犯罪的死刑都应逐渐撤销 。
欠薪醉驾该不该入罪
追问6:有观点认为 , 针对欠薪行为无须使用刑法 , 只需增加劳动监察幅度就行了 , 把它入罪是否合适?假如入罪 , “薪”是单指薪水 , 或是包含社保等每一个薪资福利?
周光权:针对恶意欠薪行为 , 要求为犯罪 , 配备比较低的法定刑 , 并设置相应条文 , 并不是不能考虑 。近些年的劳资纠纷说明 , 劳务关系在继续恶变 , 而劳动监察并不得力 。当别的行政规章不能惩处这种行为时 , 刑法应当站出来 。
“薪” , 应当包含员工全部应得的劳务报酬 , 加班费、奖金当然也在其中 。但是 , 可能包含不上“社保” 。许多“打工族”不愿交纳社保 , 觉得社保对接有问题 , 交纳以后划不来 , 并且这个问题也不突出 , 无须放在这里去处理 。
追问7:议案中有一款要求恶意欠薪“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 在提起公诉前付款劳动者的劳务报酬 , 并依法担负相应赔偿责任的 ,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 是否合适?
周光权:这一程序设计会有两个问题:一是不太符合司法步骤 。这类案件起先公安部门立案 , 再由检察院审查起诉 。如果对检察系统起诉前付款劳动者报酬的也不追究刑事责任了 , 与司法机关内部管控措施和考核有一定矛盾 , 例如前边的工作算对或是算错?假如不起诉 , 公安部门工作就算错了 , 也有牵涉到检察系统要不要批捕等问题 。二是公安部门将人抓起来了 , 检察院也批捕了 , 结论起诉前又将人放了 , 可能会导致司法资源消耗 。我建议将这款修改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 在立案前付款劳动者报酬的 , 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 那样 , 假如立案前把欠薪支付了 , 这事即使克服了 , 司法资源都不会消耗 。
针对恶意欠薪行为 , 还有一个法律构思 , 便是把它要求为自诉案件 , 在条文中明文规定“犯前款罪 , 告知的才解决” 。那样 , 既保存刑法追责的概率 , 又认可欠薪行为的民事特性 , 不失为一种折中的方案 。
追问8:飚车行为假如入罪 , 那样机构飚车的举动 , 飚车俱乐部的行为是否则意味着涉嫌犯罪?
周光权:机构飚车的举动假如导致公共风险 , 可以选择列入飚车犯罪的共犯 , 如教唆犯等 。飚车俱乐部的行为是否全是犯罪 , 还评分情况看 。若是在划定的地区 , 在彻底密闭的地区里机构飚车或跑车活动 , 刑法是不管的 , 因为他不会危害公共安全 。一般的醉驾飚车行为假如没达到情节恶劣的水平 , 刑法都是不管的 。自然 , 实际还有哪些情况 , 尚需进一步研究 。
追问9:在道路上醉驾飚车的入了罪 , 那样在空中、海上醉驾的举动是否也该入罪?
周光权:在空中、海上醉驾的举动不是太突显 , 发案率很低 , 驾驶行为人本人的危险很大 , 他需要自担风险 , 产生公共风险的概率不大 。一个行为假如不危及他人的时候 , 刑法无须下手 。如今最明显的关键是在道路上包含在小区、广场上醉驾飚车的 , 这种做法伤害非常大 , 情节恶劣的理应入罪 。
追问10:议案初次载入“社区矫正” , 而且要求 , 被判处管制、适用缓刑、假释的都会进行社区矫正 。可是 , 缓刑、假释是刑罚执行方式 , 放进社区里实行是否合适?
周光权:社区矫正与囚禁实行相匹配 , 它既能够降低刑罚执行成本 , 也可以让罪犯参于社会发展 , 尽早融入社会生活 , 这类实行方式很好 , 合乎全球酷刑发展的潮流 。
自然 , 因为我国没有一部专门社区矫正法 , 没有别的法律的支撑 , 就把社区矫正载入刑法 , 有些超前 。但是 , 刑法先要求出来 , 能够形成一种“倒逼”体制 , 促进社区矫正法尽早颁布 。
自然 , 也正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要求 , 各个地方的探索都不一样 。实行的核心 , 有些地方由民政带头 , 有些由司法所带头 , 在乡村靠村委会 , 在城市里靠居委会 。而实行的过程中 , 可能出现走过场的现象 , 例如罪犯回家报个到 , 以后就再也没人管了 。但总体讲 , 各地实践效果还是好的 , 应当肯定 。
将罪犯放到社区矫正 , 不会有干涉司法问题 。法院判决后将罪犯交到谁实行 , 实行多久后因为罪犯表现好必须减少刑期、考验期等问题 , 小区没有决策权 , 这一决策权始终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上 。
量刑不均衡问题怎样解决
追问11:议案要求 , 刑期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 , 最大不得超过25年 , 这种改动是否会造成牢房爆棚?
周光权:这种情况不是很多 , 在提升刑期的同时 , 议案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缓刑假释可用的机率 , 牢房拘押的总量会下降 , 牢房爆棚的现象不会有 。
追问12:只需如实供述自已的罪刑 , 就能够被从轻处罚 , 是否会造成酷刑轻刑化?是否会给一些罪犯开脱罪责给予权力寻租空间?
周光权:“挑明”原先一直做为酌定从宽剧情 , 但仅作为酌定剧情 , 有的地方的司法机关不予认定 , 这就使得对犯罪人“属实挑明便会从宽”等承诺没有兑现 , 司法权威遭受消弱 。如今要求为法定从宽剧情之后 , 对被告人如实供述的 , 务必兑付从宽的承诺 , 保证司法权威 。
是不是有寻租空间 , 与刑法要求挑明体制的相关性不大 。事实上如果要乱用司法权 , 即使不要求“挑明能够从宽”的情节 , 也会有寻租问题 。司法实践中 , 罪犯是否如实供述 , 不能凭空评定 , 还要有证据来支撑 。
追问13:此次改动 , 有可能出现量刑不均衡问题 , 这种情况怎样解决?
周光权:确实会出现这样的难题 , 例如袒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 , 议案把它最高刑期的起刑点从十年调整至十五年 , 法律的出发点是好的 , 但是可能带来一些难题 , 由于刑法对机构、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最大才判十年刑期 。没有组织协调 , 哪来的袒护?两相比较 , 对关键角色、“本犯”的核心反倒判得轻 , 如果这样改动 , 不太合适 。
解决方法可以这样:一是维持袒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酷刑不变;二是将组织协调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最高刑提升到十五年或是无期 。但这里还有与一般的包庇罪的酷刑如何平衡问题 , 一般的包庇罪最高刑期是十年 , 袒护黑势力的 , 危害极大 , 属独特袒护 , 假如仍是十年 , 反映不出并对量刑的加剧 。如何平衡量刑问题 , 还需统筹考虑 。
追问14:分类决议时 , 有委员担忧如果对犯罪时满75周岁的人不适合死刑 , 这种老人有可能被犯罪团伙运用?
周光权:75岁的人还是有判断力的 , 假如他真的不想犯罪 , 他人想利用也会有难度 。依照这个逻辑 , 17岁未成年犯罪也应当可用死刑 , 因为她也可能被人利用 。
刑法历来对未成年犯罪的处罚较为宽敞 , 但对老人犯罪的从宽难题以前没有很切实解决 , 此次修正案拟予处理 , 是个发展 。事实上 , 7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的发案率很低 , 70岁以上犯罪被判决死刑得人 , 每年都是个位 , 即便有也是很少见的 , 立法机关主要针对这些具备客观性、共性的、比较严重的状况来法律 , 而无法依据少见的情况来法律 , 因此 , 这种担忧是不必要 。法律要对年迈、年幼的人有所体谅 。用一句简单得话来讲就是 , 刑法的法律也要认真完成“一老一小”难题 。
【关于经济犯罪死刑应逐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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