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量刑标准】关于经济犯罪定量化研究
2005年至2007年,我进入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在博士阶段的研究基础上,以《经济犯罪的罪量与罪刑关系定量化研究》作为研究课题,以具有典型定量特色的经济犯罪为载体,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着力探讨刑法中经济犯罪罪量与罪刑关系定量化的理论问题,研究如何在经济犯罪的范围内,通过刑事立法将罪量因素及罪刑关系予以定量化,构建我国刑法中经济犯罪的罪刑关系的定量模式;在司法上实施量刑规范化改革,确定量刑基准,合理限制刑罚裁量权,使经济犯罪的定罪与量刑趋于精确和科学;同时,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调控经济犯罪和完善刑罚,从而促进实现经济犯罪的罪量及其罪刑关系的定量化 。2001年至2004年,我在武汉大学法学院攻读刑法学专业博士学位,并选择了“犯罪数额研究”作为自己的博士学位论文题目,在撰写学位论文的过程中,我并不局限于从司法适用角度探讨个罪中数额在定罪量刑中的疑难问题,而是更多地对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犯罪定量观念、现象以及如何实现等深层次理论问题进行了思考 。基于犯罪数额实际就是犯罪的典型定量因素的认识,我在学位论文中提出了构建我国犯罪数额等级和罪刑数量等级的构想和建议,当然这种想法只是在研究犯罪数额问题过程中逻辑思维的自然延伸,尚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和足够的实际论证 。具体来说,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研究的必要性 。一方面,在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面对日益复杂和愈发严重的犯罪状况,我国严密而精细的刑事法网尚未建立和健全,多数罪名的罪状概括而粗略,虽然以“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为定量性的构成要件,但缺乏精确细化的罪量描述,法定刑幅度过宽 。由于犯罪构成与相应法定刑之间“粗线条”的对应关系,使得定罪量刑缺乏客观量化的标准,为司法者留下了滥用刑罚的裁量空间 。实践中,基于个人经验和知识的“估堆”的量刑方法大行其道,刑事案件中存在的定罪失当、量刑失衡问题,长期以来成为世界各国刑事司法的痼疾 。目前,许多现代刑法国家包括我国都在按照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努力建立罪量与刑量之间的数量对应关系,为法官对具体案件的裁量提供客观标准,使罪刑关系进一步精确化、客观化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法院开发了电脑量刑软件系统,进行了一系列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但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尚待论证和检验 。相对而言,我国刑事立法远未达到罪刑关系精确化的程度,长期的“重定罪轻量刑”的司法倾向难以在短期内得到彻底改变 。因此,十分有必要对罪刑定量化问题予以进一步关注和深入的研究 。
另一方面,国内一些学者已经认识到了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于刑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如储槐植教授较早地撰文探讨犯罪概念中的定量因素问题,认为我国犯罪概念中包含着定量因素,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并提出建立我国数量刑法学的设想;还有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不少具体量化罪刑关系的建议,如苏惠渔教授等学者主编的《量刑与电脑》、顾肖荣研究员等主编的《量刑的原理与操作》等,提出数学化的定罪量刑模式;近年来,白建军教授等主张通过对罪与刑进行实证的定量分析,确定了量刑基准,并创制了犯罪与刑罚的量化评价系统(SCO);赵廷光教授研制开发了“量刑专家”软件系统,以求达到量刑操作的规范化、定量化 。然而,整体来说,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犯罪和刑罚的定量分析还相对比较薄弱,实证性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就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的理论研究来说,以往许多学者大多局限于针对具体经济犯罪的数额与情节在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定性研究,较少学者予以定量分析,或站在宏观的罪刑关系的角度对经济犯罪罪量因素及其罪刑定量化问题进行思考 。因此,加强经济犯罪罪量及其罪刑定量化方面的研究,构筑科学和精确的罪刑定量关系理论体系,也是非常必要的 。
其次,研究的可行性 。就本书所要研究的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经济犯罪而言,大多数罪名都是行政犯或法定犯,一般都规定以数额、情节或损失、后果等罪量因素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定量化特色明显 。实践中,对于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多发性、常见性的罪名,司法解释往往将其犯罪构成的罪量要素进一步细化,规定具体数额和情节作为定罪量刑标准,法官积累的刑事审判经验也比较成熟,量刑资料比较丰富 。因此,在目前我国刑法中一般犯罪的实证研究比较缺乏、量刑信息资源有限、犯罪定量分析还存在相当大的困难的现实情况下,可以先对经济犯罪展开定量分析和研究,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犯罪构成的定量要素与法定刑的细化和定量化,构建经济犯罪的罪刑定量关系 。现实中的犯罪是非常复杂的,可变性因素很多,对许多犯罪而言,对犯罪的定量分析存在着非常困难的问题,但本书根据经济犯罪典型的定量化特点,在经济犯罪领域范围内分析和探讨经济犯罪定量化的一般规律,应当说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随着人们对犯罪认识的提高,现代科学认识方法和手段的发展及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对一般犯罪的量化分析和处理也将具有可行性 。对经济犯罪的定量分析正是在为人们对一般犯罪进行精确的定量分析奠定坚实的基础 。
第一章经济犯罪的定量内涵与罪量因素
概念和范畴是逻辑分析的前提,我们首先将目光聚焦在经济犯罪及其定量特征上面,将其作为整个课题研究的立足点 。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是否具有定量内涵和定量分析的可能和必要;经济犯罪与一般犯罪相比,是否具有典型的定量特色和定量研究的意义;经济犯罪的罪量因素有哪些、刑事立法表现形式如何,都是本章所要分析和解决的问题 。
第一节经济犯罪的定量内涵
从哲学的角度来看,“定量”一词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在界定某种事物时与定性相对的“量”的限定,即对其“量”的规定性的数量描述;二是指与定性分析方法相对的定量分析方法,属于一种科学实证的研究方法 。本书提出的经济犯罪定量概念,也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经济犯罪本身是罪质与罪量的统一,罪量是犯罪本质特征中量的规定性,是对经济犯罪数量界限的限定;二是人们对经济犯罪现象的认识是定性与定量的统一,经济犯罪定量就是运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经济犯罪量的一面进行研究 。
一、犯罪定量的概念
(一)犯罪是质与量、定性与定量的统一
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是哲学上质与量统一的体现 。许多西方刑法学者都认识到了犯罪质与量的问题并进行了研究 。在关于犯罪与行政不法行为区分的界限问题上,德国、日本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存在三种争论:一是量的差异理论,认为行政不法行为与刑事不法行为之间只有量的区别,行政不法行为只是一种比刑事不法行为具有较轻的损害性与危险性的不法行为;二是质的差异理论,认为行政不法行为与刑事不法行为具有质的区别,后者是一种“法律的违反”,而前者是“行政的违反”;三是质与量的差异理论,认为行政不法行为与刑事不法行为不仅在行为的质上,而且在行为的量上也有区别 。刑事不法行为在质上具有较多的伦理非价值内容与社会伦理的非难性,在量上则具有较大的损害性与社会危害性 。林山田:《刑罚学》,中国台湾地区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1页;林山田:《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中国台湾地区三民书局1981年版,第114~115页 。在大陆法系刑法学的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中,犯罪定量观念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日本学者就认为,所谓可罚的违法性,就是指刑法中的违法行为必须具备的在量上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在质上值得刑罚处罚的违法性 。李海东主编:《日本刑事法学者》(上),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5年版,第203~204页 。
在我国刑法学中,一般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犯罪的质即罪质,也就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量即罪量,也就是社会危害性程度,两者都是犯罪固有的规定性 。白建军教授则认为,所谓罪量就是法定犯罪轻重的数量表现,即法定犯罪严重程度的综合评价,白建军:“犯罪轻重的量化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应受刑罚惩罚性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数量界限,是犯罪的度,是犯罪质与量的统一 。从实质内容上看,社会危害性是质的一面,应受刑罚惩罚性(当罚性)是量的一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度,二者都是犯罪的实质特征,而刑事违法性则是犯罪的形式特征 。有的学者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称为“极端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89页 。以此来决定行为构成犯罪,从而将应受刑罚惩罚性排除在犯罪特征之外,但这种模糊性语言并不能准确表示犯罪定量内涵,其本身需要进一步量化,使刑事司法具有可操作性 。而所谓犯罪定量,就是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量化,即数量化,即采用可以计算、测量的标准判断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过程 。对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数量化,有的学者称为“犯罪当量”,“当量”是一种相对量,即按照某些规定的办法、步骤折算而成的相对数量 。刘广三:《犯罪现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0页 。我们在区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的基础上,只有对犯罪进行定量分析,比较明确地界定出犯罪的数量界限,才能获得对犯罪本质更加清晰明确的认识 。社会危害性是有量的限定性,而不是像有的学者断言的那样,与其他违法行为相比较,“只有量的区别而无质的不同” 。青锋:《犯罪本质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3页 。这种质与量相统一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立法定量化上升为刑事违法性之后,成为刑事违法性的质与量的因素 。社会危害性的质成为违反刑法的性质,而当罚性(即社会危害性的量)则成为法律上的可罚性 。刑罚具有量的特征,刑法中的刑量(可罚性程度)与罪量(社会危害性程度)是相适应的 。这种罪量与刑量及其对应关系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应当得到充分体现 。
(二)犯罪定性与定量的分析方法
在科学研究中,确定事物及其状态的性质是定性研究;对事物进行数量分析是定量研究 。具体而言,定性分析方法是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归纳、分类、比较,进而对某个或某类现象的性质和特征作出概括的一种分析方法 。于真:“定性分析”,载《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页 。定量分析方法则是对社会现象的数量特征、数量关系与数量变化进行分析的方法,主张先通过对象观察、测量、实地调查、实验等方式获取数量化的资料,然后通过统计分析得出概括性或者精确性的结论 。定性分析方法是价值分析或思辨方法,定量分析方法是科学实证方法 。科学实证不同于逻辑经验实证,单纯的逻辑实证是以规范、制度和行为为事实,以某种先验的逻辑所作的逻辑推演与验证;而以定量分析为特征的科学实证的事实依据来自于实验、调查、数据,是用自然科学的证明方法来形成对社会的认识结论 。科学实证(定量分析)反对经验直觉,强调数理量化,避免经验直觉的不可靠所带来的证明的主观性 。一般来说,问卷调查和实验方法属于定量分析方法 。定量分析方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社会调查与分析中引入了抽样理论和统计实验理论,推广了测量法并发展了交互分类技术、方差分析,多元回归、对数线性模型等高级统计方法被越来越多地运用,提高了描述和解释社会现象的水平 。
就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关系而言,由于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统一体,区分事物的质和认识事物的量,实质上是同一认识过程的两个方面,两者是对立统一的 。前者是认识事物的开始,是考察量的前提;后者是认识事物的继续,是对事物质的认识的进一步深化 。在区分事物质的基础上,只有对事物进行量的研究,找出事物质的数量界限,才能获得对其质的清晰准确的认识 。定性是定量的基础,定量是定性的精确化 。如果定性分析不准,定量分析就毫无科学性;如果离开了定量分析,定性分析就会失去准确性和科学性 。如果没有对事物进行定量研究,弄清其数量关系,在找到决定事物质的数量界限前,我们对事物性质的认识就只是初步的、肤浅的 。定性方法是定量方法的基础,是它的指南,但只有同时运用定量方法,才能在精确定量的根据下准确定性,这是二者的辩证关系 。在实际研究中,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是经常配合使用的 。在进行定量分析之前,研究者须借助定性方法确定研究对象的性质;在进行定性分析过程中,研究者又须借助定量研究确定现象发生质变的数量界限和引起质变的原因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的有机结合是社会科学研究的正确方向 。我国著名学者钱学森教授创建了系统学,对系统理论作出了杰出贡献,该理论的核心是他提出的“从定性到定量综合集成方法”和“从定性到定量综合集成研讨体系” 。他的成功就在于它能发挥体系的综合优势、整体优势和智能优势,能把人的思维、思维的成果、人的经验、知识、智慧以及各种情报、资料和信息集成起来,从而从多方面的定性认识上升到定量认识 。于景元等:“从定性到定量综合集成方法——案例研究”,载《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5期 。
就犯罪现象而言,对犯罪的定性分析就是对犯罪质的规定性即社会危害性的分析;对犯罪的定量分析,就是对犯罪量的规定性即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分析 。有的学者认为,犯罪现象量的规定性表示犯罪的等级、规模、数量、形式及其变化的速度、程度等,这种从数量上来认识犯罪现象的分析方法其实就是数学化的方法 。刘广三:《犯罪现象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与犯罪质与量的统一性相对应,犯罪的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也是有机统一的,这两种研究方法之间具有互补性 。离开犯罪的定量特征而单纯追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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