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方案确认制度
清算方案的确认分为股东自行确认和司法确认 。
【师安宁:清算方案的确认机制 四 股东清算权益的司法救济】由公司自行结算的 , 由公司股东主导 , 由此产生的法律依据也应由相关股东承担 。在保护债权人权益时 , 全体股东应当承担外部责任;但仅涉及公司股东内部责任机制时 , 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决议支持的股东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 , 清算方案由清算组报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确定;清算组未经确定执行清算方案 , 给公司或债务人造成损失的 , 清算组应当对股东或者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类赔偿纠纷可以通过单独的起诉制度处理 , 法院不得因缺乏确立和具体法律规定而拒绝审理 。
依照法律程序结算的 , 清算方案的确认权在法院 。此外 , 清算组必须在六个月内完成结算任务 , 这是司法结算和自我清算的区别 , 类似于普通程序后法院的审理期限 。司法结算包括两种 , 当财产足以偿还债务时 , 按照清算计划处理;发现公司已资不抵债的 , 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制定相关的债务清偿计划 。偿还方案由全体债务人确定 , 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 法院可以根据清算组申请判决给予认可 。
问题是司法结算与破产重组的衔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 债务人不确定债务清偿计划或者法院不承认的 , 清算组应当依法申请破产 。关键是 , 当清算程序进入清算方案的确认环节时 , 此时的清算工作已经超过一半 。事实上 , 由于清算方案没有基础 , 破产程序的重启造成了明显的疲劳 。事实上 ,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 , 其工作职责与司法结算没有实质性区别 。原清算程序往往被破产程序取代 , 因为法院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强制裁决破产清偿方案 。因此 , 在非破产清算程序中 , 没有法院对清算方案的裁决权 , 应该说是《公司法》表述二的一个缺点 。
对公司操纵人的制约机制
小编认为 , 在结算过程中 , 无论是维护股东还是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 都必须依靠对公司经营者的强有力约束 。《公司法》和《公司控制人影响清算程序》明确了相应的责任机制 。公司控制人应当与公司董事、大股东承担同等的法律依据 , 这些责任可以通过单独的起诉制度来解决 。
一是公司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设立清算组逐步结算 , 导致公司资产价格下跌、外流、损坏或者损失的 , 公司及其他无过错股东、债务人有权要求公司控制人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公司控制人因履行义务而失去关键资产、账簿、重要文件 , 不能结算的 , 公司控制人应当对无过错的股东和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 , 公司控股股东故意处理公司资产给股东或债务人造成的损失 , 或者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备案 。无过错的股东和债务人有权要求公司控制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 , 公司控制人未经其他股东许可取消未结算公司的 , 债务人有权要求控股股东和股东连带清偿公司债权债务;造成其他无过错股东损失的 , 公司经营者和有过错股东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依据 。
作者简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平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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