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立法权的地级市有哪些立法权,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哪几项?

49个,分别是:
1)18个共四批公布的城市:
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10月批准,重庆市是在这一批公布的,已经升格为直辖市)
宁波(1988年3月批准)
淄博、邯郸、本溪(1992年7月批准)
【具有立法权的地级市有哪些立法权,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哪几项?】徐州、苏州(1993年4月批准)
2)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喀什(这里谈论的是经济特区中属于较大的市的那些经济特区 。海南是省,不是城市 。)
3)27个省级政府所在地=22个省会(大陆上的省份)+5个自治区首府
目前共有50个“较大的市”=18+5+27 。
在中国282个地级市中,仅仅这49个“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喀什市是县级市 。

具有立法权的地级市有哪些立法权,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哪几项?

文章插图
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哪几项?
“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于1982年创设 。非省会地级市一旦获得“较大的市”地位,就拥有了地方立法权 。国务院分四次共批准了19个较大的市:吉林市、大连市、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邯郸市、鞍山市、本溪市、抚顺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宁波市、淄博市、苏州市、徐州市、重庆市 。(重庆市因升格为“直辖市”而不再是“较大的市”,“较大的市”实际只有18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