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公证结婚如何才算生效?


王可和赵言本是情侣,1997年逐渐同居四年 。1998年1月,两人公证,公平协议内容为:王可、赵燕现就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共识,第二、三条承诺:属于赵燕每套两居室住宅,赵燕给王可,作为王可婚前财产,王可婚前财产,赵燕夫妇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解决 。后王可、赵言中断了恋爱关系 。现在,王可规定赵言在公证书中履行承诺,交付承诺赠与的财产,并办理过户手续,但遭到赵燕的拒绝 。赵燕认为,两人的公平协议是指双方的婚前财产问题,现在两人分开未结婚,因此公平协议无效 。张立德律师认为赵燕的理由是有法律依据的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婚前财产和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 。当事人对合同文本的认知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中使用的句子、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明确条款的真实含义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的真正含义不是纯粹的赠与,而是以婚姻为基本附带条件的婚前财产承诺,这可以从协议的内容中推断出来 。首先,公平协议一开始就建立了王可、赵燕现就婚前财产问题达成共识如下,符合婚前财产承诺和公证的目的和特点 。其次,协议规定赵燕以自己的名义将两居室住宅赠与王可,作为王可的婚前财产,并以相互登记结婚手续作为公平的基本要素 。依照有关法律要求,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附条件时起效 。由于双方尚未办理结婚手续,协议无法生效并实际履行,王可的需求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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