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条件婚姻的成立与生效 婚姻法:结婚条件婚姻的成立与生效


婚姻法:标准婚姻的建立和有效婚姻条件,又称婚姻的本质要素,是指婚姻被告本身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 。本质要素可分为积极要素和抑郁要素 。积极因素是指已婚被告需要具备的因素;抑郁因素是指必须逃避的因素,即已婚被告本人或彼此不能发生的现象,因此也被称为禁止因素和婚姻障碍 。我国婚姻法要求的实质性要素包括:两个积极要素:双方必须完全完成婚姻;需要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抑郁症有三个因素配偶;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调整)[20010428]第五条双方必须完全完成婚姻,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或干涉另一方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性不能先于二十二岁,女性不能先于二十岁 。鼓励晚婚晚育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备案:(一)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自愿的;(三)一方或者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 。婚姻被告的意思是一致的,具有社会宣传性,婚姻是创立的;婚姻的效力是指已经创立的婚姻,只有在符合法律合理要素的情况下,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产生婚姻的法律认可 。合理的婚姻与婚姻的建立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的区别非常明显:第一,婚姻的建立是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关注是否有婚姻;合理的婚姻不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关注婚姻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要求,从而获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婚姻成立后,可以进一步考虑是否有效;婚姻不成立,即婚姻不会存在,自然没有合理和失败可谈 。婚姻成立后,可以进一步考虑是否有效;婚姻不成立,即婚姻不会存在,自然没有合理和失败可谈 。第二,婚姻的建立和合理性在构成要件上是不同的 。如上所述,建立婚姻最基本的因素有三个:主体是男女;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 。一般有四个合理的婚姻要素:被告结婚意味着真实;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没有法律规定的结婚障碍;履行法律方式 。第三,如果婚姻不成立,就不能纠正自己;如果婚姻在效力上有缺陷,特别是在可撤销的情况下,以后可以纠正 。例如,婚姻被迫结婚,婚后允许完婚或撤销权的法定期限届满,婚姻被确定为合理的婚姻 。因此,必须区分婚姻的创立要素和合理要素 。这种差异不仅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具有现实意义 。这样,就没有婚姻的创造要素,婚姻不是创造或不会有,即非婚同居;没有合理的婚姻要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 。有些人可能认为,我国婚姻法要求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无效,婚姻不成立也没有法律认可 。即使两者都是无效的,也没有必要区分婚姻不成立和无效 。这种理解是不合适的,因为《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依照规定宣告无效或者撤销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时,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其背面表述,未按规定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登记婚姻有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原因,仍然具有婚姻的法律认可 。因此,我们不能认为这种差异没有法律意义和目的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调整)[20010428]第十二条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一开始无效 。被告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取得的资产由当事人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定 。解决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被告人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25]第十三条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依照规定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明确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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