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公司真的无路可走了吗 产品质量责任超过异议期后怎样追究


某进出口公司为出口大理石,与国内某石料厂签订了一份选购大理石的合同,承诺:“大理石质量规定实行国家建材局公布的国家标准,买方派代表到供方场所验收 。”供货时,该企业派人去石料厂验收,只简易检验了小部分商品,觉得能够,未对其他石料验收 。接着进出口公司将该批石料出口到澳洲 。外商取货后,提出质量不符建材行业标准 。我国商检局驻澳洲做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也确认大理石存有质量难题 。由此,外商提出高额赔付,导致进出口公司遭受了较大损害 。接着该企业与石料厂商谈,但石料厂却以“验收期已过,你方未提质疑,视作质量达标”为由,不承担任何责任 。进出口公司虽觉得对方讲的有一定道理,但又不甘心高额损害 。该企业利益还能遭受法律维护吗?
买卖协议一般都要求:在卖家交货、买家接到货品后有效期限内,买家应按事前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及要求对货物开展检查验收 。这一段时间法律上称为“检测期内” 。在检测期间内,用心、立即查验是买家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也是其维护自身权益应尽的职责 。疏忽履行验收权,未能检测期间内对有质量缺点的货物提出质疑并通知卖家,依规可视为货品质量合乎承诺 。本案中进出口公司便是犯下了这样的错误,导致其追责石料厂质量违约责任的需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
那样,进出口公司确实走投无路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施行也为进出口公司给予法律维护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挑选依照本法要求其担负违约责任或是按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担负侵权责任 。”依据此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因其对方毁约受到损害的一方,法律授予其二种追责对方义务的请求权利,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 。法律上称这种情况为权利竞合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全是法律责任,其较大区别就是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引起的,是违反合同的职责;而侵权责任是基于侵权人没有执行法律上规定的,或是承认的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引起的义务 。选择哪种请求权,可由受损的一方依据详细情况,秉着有益于理赔并能取得最好赔付结论为原则来决定 。本例中,进出口公司因没有在检测期间内提出质量质疑,失去了追责石料厂质量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但按照该条的规定,能够引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商品质量不过关造成他人资产、人身损害的,商品制作者、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追责石料厂制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大理石而引起进出口公司重要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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