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处理模式的法律分析 第三人责任工伤事故的法律救济


[内容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义务安全事故的救助,司法实践中有三种解决方案:双重赔偿、单一赔偿和补充 。同样的事实造成了不同的结果,破坏了司法的统一 。小编对这三种方法的优缺点和理论依据进行了比较分析,从公平的角度探索了合理的救助方法,以统一司法,完成权利公平救助 。
【三种处理模式的法律分析 第三人责任工伤事故的法律救济】关键词义务、工伤、救助 。
第三人义务工伤是指第三人义务造成的工伤,包括第三人负全责,员工与第三人混合过失 。司法实践典型地反映在交道事故造成的工伤上 。本文以交道事故为案例 。第三人义务交通事故发生时,用人公司以第三人为由拒绝支付工伤赔偿,第三人以工伤保险优先为由向用人公司索赔权利 。由于义务赔偿程序繁琐,成本高,赔偿权利人更愿意选择工伤赔偿 。义务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对立与混乱,缺乏调整标准的法律,便于平衡与协调 。
一、法律分析三种解决方案
(1)双赔式 。赔偿权利人不仅根据第三人的义务获得民事赔偿,还根据劳动关系获得工伤赔偿 。其理论来源是,在第三人义务安全事故中,存在两种不同属性的法律事实,即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以及业主与责任人之间的侵权债务关系 。工伤赔偿是国家对劳动者的一种维护,是社会上每个员工的权力,后者是责任人应承担的压力,是对受害人的赔偿,是对责任人行为的负面评论 。两者互不隶属,互不吸收,并行不悖,就像一些刑事被告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法律责任一样 。最大人民法院的法律规定是最大人民法院〈对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员工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要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双重补偿表现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保护权利,最大限度地帮助员工,有利于激发员工的生产主动性,促进社会成就,具有有效的一面 。正因为如此,许多法院积极将她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对策 。
在肯定双赔积极一面的同时,也要看到它的不利一面 。首先,劳动者的工伤赔偿主要由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完成,包括中国公共财政投资在内的社会统筹资金为工伤赔偿埋单,用人单位只承受部分压力 。让公共财产为第三人义务,在社会整体层面上构成本质不合理 。其次,无论是工伤赔偿还是民事赔偿,都应该是一种补偿,不是奖励不是惩罚,实施双重赔偿,实际上产生盈利,违背人身伤害救助的法律初衷,不能阻止少数员工减少注意义务,增强第三人义务安全事故的发生,导致社会更多的负面影响 。
(2)单赔式 。分为三类:一是赔偿权利人只向第三人认为民事赔偿;二是赔偿权利人只认为工伤赔偿;三是选择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之一,但一旦明确,就不能改变 。单一赔偿的理论依据是,人身权利的救助相当于物权的救助,是恢复正常,是对危害的一种赔偿,业主不能得到高于损失的赔偿,否则会产生事实上的利润,违背赔偿的伦理性,伤害社会 。其法律依据是,第三人义务安全事故发生时,赔偿权利人有两个竞争合作请求权,两者之间存在一种非另一种关系,就像违约造成的侵权赔偿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争关系一样 。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1,自1996年10月1日起颁布 。
单一赔偿类型从赔偿的角度出发,根据合理的请求权竞争理论解决第三人义务工伤事故赔偿,不仅拯救了赔偿权利人的权力,而且保护了社会公共资本,最初是一种更合理的救助方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第三人的义务往往更加困难,甚至根本无法完成,长期困惑的法院执行困难就是证据 。如果索赔权利人只向第三人索赔,由于第三人主观拒绝或客观原因,业主不能立即得到强有力的帮助,不仅严重伤害他们的感情,提高他们的生活困难,使他们对法律甚至社会失去信心,加重学生的挫折,不利于他们迅速合理恢复活力回归劳动创造,不仅对业主无法帮助实际不公平,而且影响社会的生产和发展 。如果要求只认为工伤赔偿和社会公共资本的消耗是对第三人的放肆,违反违法必究的法律原则,很难维护公平正义 。允许两者之间的选择看似有效,其实结合实际就会变成只认为工伤赔偿 。一是工伤赔偿成本低;二是增加第三人行使权力的消极性,增加完成难度;第三,在利益驱动下,第三人和赔偿权利人对选择工伤赔偿的满意度会增加 。
(3)补充型 。也就是说,在赔偿权利人选择民事赔偿或者工伤赔偿后,损害差额部分可以履行未选择的请求权,进行二次赔偿,以支付全部损失 。补充理论基础是权利必须得到充分的帮助,无论是工伤赔偿制度还是民事侵权制度都是为了维护人身权利而设计的,具有互通性,应该互补,完全系统地维护人身权利,表现出尊重劳动、以人为本的社会主要价值,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生产主动性,促进社会进步 。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2,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补充不仅充足了救济权利,而且防止了第三人单一赔偿义务的不足,而且限制了第三人双重赔偿公共保险基金的义务,更加合理化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无法操作和操纵的缺点 。首先,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公众的普遍行为 。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许多人就会积极追求不受法律严格责任的不科学权益 。在审判实践中,许多被告持有虚假合同,已经偿还贷款但没有收回借据到法院主张权利是一个案例 。根据这一前提,在补充救助中,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第二种救助,产生双重赔偿的效果 。当代司法注重法官的中立和被动,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法官无法区分赔偿权利人的权力是否得到足够的帮助,给予被告及相关人员利用,通常反映为隐瞒工伤赔偿事实和义务赔偿,或隐瞒义务赔偿和要求工伤赔偿 。针对前者,往往由民事赔偿责任人监督,需要法官证据调查,增加司法压力,甚至导致工伤保险单位抑郁,与业主合作得到赔偿抑郁 。对于后者,有义务第三人与赔偿权利人共同骗取工伤赔偿的高风险 。
二、救援的应然状态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权利必须得到最大可能的帮助,以安慰受害者的心灵,减少他们的身心痛苦,消除权利人对责任人的抵制,帮助员工尽快回到岗位,再次工作 。否则,受伤者将在维权的道路上奔波 。没有生产,只会消费,甚至破坏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 。
以上三种方式各有优缺点,要改革健全,取长补短,整合统一,为群众建立具体的行为模式 。
在第三人义务工伤事故赔偿中,要坚持充分的救助价值观设计实际制度,将责任赔偿和工伤赔偿设计为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措施,确保赔偿权利人的权利不落空,不能以过长的延迟和过高的成本为代价 。要克服双赔中的盈利结论,防止单赔中的责任人免责,降低补充中的高操作成本,实际控制难点 。
救助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员工受伤后,有人立即给予医疗费用 。死亡,被扶养人生活费快速及时,确保员工不因不因受伤而失去生存水平;二是赔偿权利人完成权利的方式顺畅,有制度保障;第三,最终结果是员工得到的保护不少于工伤赔偿标准;第四,救助职工的对策和副作用应尽可能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伤害最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