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对股权继承的法律程序作相应的构想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 , 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在公司的股份 , 如何继承 。本文拟从这个问题上提出简单的观点 , 并对其股权继承的司法程序作出相应的想法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法律含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继承 , 首先要定义股权的法律含义 。《公司法》没有确立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含义 。在学术界 , 股份的表达和定义是不一致的 。例如 , 根据股东地位可以主张公司的权利(江平遵循《新公司法教程》 , 法律出版社出版 , 第199页)、股份 , 又称股东权利 , 是股东作为公司团队成员享有的权利 。(台湾郑玉波出版《公司法》 , 第106页) , 股份是指股东根据股东资格和公司法规定享有的以资产为中心的权利 。(王亦平、马强、王奕着《公司法理与并购运营》、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60页)等 。这种描述比较总结 , 但都认为股份是股东的权利 。那么 , 这种权利的特征是什么呢?小整合有限公司的经营机制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认为有限公司的股权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是人力资源企业登记 , 成为公司股东标准 , 一是按照公司规章向公司投资一定资金 , 与其他股东共同经营 , 分享利润 , 分担风险 。由此可见 , 股份是指股东通过向公司注资取得股东身份 , 然后按照公司规章和《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享有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 。这种权利也可以说是股东通过使公司盈利转化为股东收益的财产权;第二个标准是涉及股东人格权的问题 。股东能否共同成为公司的股东 , 必然会考虑股东的个人经营能力、社会经验甚至声誉、道德修养等因素 。虽然这不是法律标准 , 但《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 实际上显示了《公司法》对股份中经常包含的人格权的肯定 。二、有关股份是否可以作为继承:《继承法》第三条规定 , 财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 。第四条对承包人死亡时未取得的承包收益的继承内容和方法作出法律规定 。参照本法律法规 , 整合上述股权的法律含义 , 小边认为 , 根据其财产权的特点 , 公司股东死亡时 , 其财产权部分可作为其合法财产继承 。但由于股东人格权的特点和人格权不能继承的法律性质 , 股份不同于一般财产 , 股权继承程序和方法与一般遗产继承不同 。3、股权继承的司法程序假设:由于公司由两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 , 共同经营管理 , 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和经营体系应以股份为载体 , 其经营状况与股东的注资、股东的个人管理能力、素养甚至与其他股东的相互信任密不可分 。正因为如此 , 如果继承人以立即获得公司股东身份的形式继承股份 , 显然不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 很难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肯定 。对此 , 小编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 对股权继承的司法程序作出了以下想法:1.如果公司只有两名股东 , 其中一名股东死亡 , 由于股东人数不足 , 《公司法》第二十条有关公司股东人数必须超过两个规定 , 公司应申请分手结算 , 所得剩余财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的投资比例继承;2、公司股东超过两个的 , 参照《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 , 按照下列程序继承股份:一是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 , 依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其公司规章有关股东表决方式和投票权的规定 , 决定允许继承人转让死亡股东的股权;股东不愿转让的 , 不愿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死亡股东的注资 , 转让金作为死亡股东的财产 , 由继承人继承 。不购买转让注资的 , 视为允许转让;二是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其转让出资额记入股东名册;三是变更公司规章制度;四是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不购买转让的注资 , 则按规定视为允许转让;二是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名称、住所及其转让的出资额记入股东名册;三是改变公司规章制度;四是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到目前为止 , 股权的继承已经进行 。此外 , 结合实际情况 , 死亡股东的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人 。在这种情况下 , 公司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 。一般来说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包括股东的人格权和承包权、收益权、自主权等权利特征 。根据其以财产权为中心的法律性质 , 股份作为死亡股东的财产继承具有法律依据 。继承人继承股份并加入公司成为新股东后 , 可能因个人经营能力、意识和与其他股东的信任而产生的一些新问题 , 也应在现行《公司法》等法律框架内作出决定 。
【并对股权继承的法律程序作相应的构想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