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福昕软件起诉金山办公侵犯著作权,索赔3500万元( 二 )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 89 号福州软件园 G 区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熊雨前
被告: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7665983J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 33 号院 5 号楼 5 层 001 号 法定代表人:邹涛
(二)案由和诉讼请求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公开发布的含有原告软件技术的版本号为“2016.3.3.0333、2016.3.3.0347、2016.3.3.0360、2016.3.3.0368、2016.1.3.4、2016.1.3.5、2016.1.3.6、2016.2.1.3、2016.2.1.6、2016.2.2.0033、2016.2.2.0045、2016.2.3.0066、2016.2.3.0069、 2016.2.4.0093 、 2016.2.5.0119 、 2016.2.5.0120 、 2016.2.6.0132 、 2016.2.7.0163 、 2016.2.7.0165 、 2016.2.8.0195 、 2016.3.0.0213 、 2016.3.0.0215 、 2016.3.0.0219 、 2016.3.1.0248 、 2016.3.1.0255 、 2016.3.2.0294 、 2016.3.3.0306 、 2016.3.3.0316 、 2016.3.3.0318、2016.3.3.0349、2016.3.3.0352、2019.10.14.001、企业版 6.6.0.0417、 企业版 6.7.0.0315、企业版 6.8.0.0702”的 35 个桌面端金山词霸产品立即停止使用;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进行道歉的媒介由原告指定;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叁仟伍佰万元(¥35,000,000);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公证取证费、复印费等诉讼成本人民
币叁拾叁万陆仟伍佰陆拾陆元(¥336,566); 5、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原告福建福昕软件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1 年在福州成立,其前身为福州福昕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是一家在国内注册,立足国内辐射全球的民营企业,公司自成立至今的唯一业务就是 PDF 文档技术及产品的开发和市场推广。经过十几年持续不断、大量的研发资源投入,和研发团队持续不懈的努力,福昕软件拥有了一整套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 PDF 核心技术(也称福昕 PDF 引擎),据此原告成为了全球范围内唯一和美国 Adobe 公司一样拥有完善、完整的 PDF 文档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福昕 PDF 引擎”是福昕 PDF 技术中最核心的技术,基于该引擎可以开发出对 PDF 文档进行生成等各种处理的 PDF 产品。“福昕 PDF 引擎” 及基于福昕 PDF 引擎开发的产品因为对 PDF 文档标准支持完整、完善,代码体积小、运行效率高等优于其他厂家的 PDF 技术和产品的特点,迅速在全球市场获得认可,并被国外微软、谷歌、亚马逊,国内外交部、东软、中软等大机构广泛使用。
2019年底,原告发现,在金山办公官网 www.wps.cn、金山词霸官网 http://www.iciba.com 及第三方下载站上面发布的权属为被告北京金山办公软件 有限公司的 35 个金山词霸软件(版本号为:2016.3.3.0333、2016.3.3.0347、2016.3.3.0360、2016.3.3.0368、2016.1.3.4、2016.1.3.5、2016.1.3.6、2016.2.1.3、 2016.2.1.6 、 2016.2.2.0033 、 2016.2.2.0045 、 2016.2.3.0066 、 2016.2.3.0069 、 2016.2.4.0093 、 2016.2.5.0119 、 2016.2.5.0120 、 2016.2.6.0132 、 2016.2.7.0163 、 2016.2.7.0165 、 2016.2.8.0195 、 2016.3.0.0213 、 2016.3.0.0215 、 2016.3.0.0219 、 2016.3.1.0248 、 2016.3.1.0255 、 2016.3.2.0294 、 2016.3.3.0306 、 2016.3.3.0316 、2016.3.3.0318、2016.3.3.0349、2016.3.3.0352、2019.10.14.001、企业版 6.6.0.0417、 企业版 6.7.0.0315、企业版 6.8.0.0702)使用了原告的 PDF 技术,为被告实现了 此软件“导出 PDF 文档格式”的功能。原告随即进行公证取证,并对被告发布 的金山词霸软件中的“导出 PDF 文档格式”功能的技术与原告的软件技术进行 对比分析,发现被告直接、完整的对原告基于 PDF 引擎而开发的福昕 PDF 生成 开发包软件进行了剽窃使用。此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