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盒马生鲜”被判赔盒马鲜生两万五

数据库|“盒马生鲜”被判赔盒马鲜生两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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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一商店取名“盒马生鲜” , 被“盒马鲜生”告上法庭索赔30万元 。 1月17日 , 南都记者从该案一审判决书中了解到 , 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 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 判决赔偿原告2.5万元 。

据判决书显示 , 该案被告原名泰兴市盒马生鲜店 , 成立于2020年3月8日 , 于2021年8月16日更名 , 为个体工商户 , 经营范围包括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 。

2021年7月23日 , 取证人员通过“公证云”应用程序中的“手机拍照”、“手机录像”功能分别拍照录像 , 取得照片文件2个、录像文件2个 。 同年8月31日 ,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公证 , 并附照片打印件一页及光盘一个 。

照片及光盘内的视频显示 , 取证人员至位于泰兴市 , 门头为“盒马海鲜”的店铺 , 店内悬挂营业执照名称为“泰兴市盒马生鲜店” , 购买了生鲜产品 , 并使用手机扫码支付了18.8元 , 账单详情页显示“盒马生鲜”字样 。

原告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盒马公司)认为 , 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 , 经营国内知名“盒马鲜生”多家大型连锁生鲜超市 , 是“盒马”“盒马鲜生”等系列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人 。 未经原告授权许可 , 被告擅自在其名称中使用“盒马”“盒马生鲜”字样 , 并在业务经营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将“盒马”用作商标使用 , 以及被告使用了原告特有“门头” , 标有“盒马”“盒马海鲜” , 向被告支付的手机支付凭证也使用了“盒马”“盒马生鲜” 。

盒马公司称 , “盒马”一词为臆造词 , 具有显著的独特性 。 被告的行为足以使公众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 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 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

盒马公司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商标 , 以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在其店铺门头突出标注“盒马海鲜”字样 , 收款界面使用“盒马生鲜”字样 , 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 属于商标性使用 。 上述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中的“盒马”在文字组成、读音完全一样 , 同时使用在上述商标经核准使用的服务上 , 易使相关公众混淆 , 构成近似 。 因此 , 被告的上述行为 , 构成商标侵权 。

【数据库|“盒马生鲜”被判赔盒马鲜生两万五】被告原名“泰兴市盒马生鲜店” , 其名称中使用的“盒马”字样与案涉商标相同或部分相同 , 容易导致一般公众混淆其服务的具体来源 ,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法院一审判决 , 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原告享有的第22875582号“盒马”、第18108497号“盒马鲜生”、第16702258A号“盒马”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 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合计人民币25000元 。

来源: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