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法治日报高富平谈个人信息治理规则——应当根据信息识别性的不同分别治理华东政法大...|应当根据信息识别性的不同分别治理

本文转自:法治日报
高富平谈个人信息治理规则——
应当根据信息识别性的不同分别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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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在《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6期上发表题为《基于规范目的的个人信息治理规则》的文章中指出:
本文转自:法治日报高富平谈个人信息治理规则——应当根据信息识别性的不同分别治理华东政法大...|应当根据信息识别性的不同分别治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目的在于达致个人权益保护与个人信息利用的平衡 , 实现这一规范目的的关键在于:允许利用个人信息分析评估个性特征 , 但规制识别个人身份之行为 。 在这一规范目的指引下 , 个人信息治理规则应当根据信息识别性的不同 , 对含直接标识符、仅含间接标识符或者不含标识符的个人信息分别治理 。 含直接标识符之个人信息的治理规则 , 强调处理前必须经过个人同意或具备其他合法性基础 , 处理过程宜删除直接标识符 。 仅含间接标识符之个人信息的治理规则 , 强调处理前不需要经过个人同意 , 但处理过程应禁止识别身份 。 不含标识符之个人信息的治理规则 , 强调对该类信息从宽认定 , 既不需要事前取得个人同意 , 个人也没有必要进行事后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