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取得原则的利与弊,创业板注册制利与弊


使用取得原则的利与弊,创业板注册制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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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取得原则的利与弊,创业板注册制利与弊】庞溟/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将自第一只按《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起实施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交易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自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新规后首只新股上市以来,所有创业板股票均实行20%的涨跌机制 。
根据新的交易规则,深交所将完善创业板IPO初始交易机制,提高创业板IPO初始阶段的价格发现效率 。一是增加新股不涨不跌的天数,以及注册制下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天数 。上市后前五个交易日没有涨跌幅限制;二是优化临时暂停机制,设置30%和60%的暂停指标,各10分钟 。此外,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价格上限调整放宽至20%,超过价格上限的申报无效 。
同时,部分基金的日涨跌幅度也将放宽至20%,主要包括:跟踪指数股只针对创业板股票或其他指数ETF、LOFs或实行20%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分级基金B;并且超过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创业板股票或其他LOF股票,价格上限为20% 。
从科创板的经验来看,科创板目前实行的是20%的限价,到目前为止一直运行平稳,没有出现过跌停或者跌停的情况 。创业板改革后,相关规则与科创板一致,实现了沪深两市基本规则和制度的一致性,也实现了创业板股票与增量改革并行下,股份公司与新发行上市公司交易规则的一致性 。
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看,价格涨跌的进一步放开强化了市场中价格发现和价值实现的功能,但也可能给个股带来较大的价格波动和市场风险 。为此,为防止出现严重异常波动和持续过度投机,促进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交易特别规定》提出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申购申报价格不高于申购基准价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的98%,并进一步提出了设置单次申报最高数量、调整交易公开信息披露指标、实行盘后定价交易、增设特殊股票标志等一系列要求 。另一方面,改革也对创业板股票投资者的专业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新开通权限的投资者设定了前20个交易日具有两年交易经验且日均资产在10万以上的门槛 。
从增长与估值匹配的角度来看,我们的研究表明,中国主要股指的利润增长率可以解释其87%左右的前瞻性市盈率,因此增长潜力较好的创业板有望享有较高的估值水平;与峰值水平相比,创业板公司的平均和中位市盈率有更显著的下降趋势,估值中心变得更加合理,因此价格涨跌规则的变化不大可能给整个市场带来更大的风险 。
从板块分化的角度来看,新规使得基本面不佳的公司更难获得过高的定价水平 。而且,考虑到创业板改革是股票市场和增量市场同时改革,新规有助于加快市场价格发现进程,巩固新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的价值投资理念 。从二级市场来看,梳理创业板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的持股特征、较好的基本面、增长潜力和较为合理的估值水平后发现,与其他a股板块相比,创业板公司普遍具有较高的收入和利润增长率、较高的净资产收益率和研发支出/费用比,以及较高的员工持股计划比例和董事会成员持股比例 。
从市场参与者的构成来看,随着机构投资者的比例不断上升,阵容
从退市机制来看,创业板改革旨在丰富和完善退市标准,严格执行退市机制,精简优化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不再为交易类退市设置退市整理期,从而大大提高优胜劣汰机制的执行力和震慑力 。同时,要完善中介责任追究和投资者保护,充分保障投资者信心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平衡新老投资者和融资者的利益 。扩大跌停板无疑有助于精准筛选和淘汰没有收益和利润的“僵尸企业”,避免和防范逆向选择,向市场和投资者释放明确信号,明确价值发现规模,抬升估值中心,为优质企业拓展更多资本空间和财力空间 。
(作者为华兴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首席策略师)